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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章三司推事(4 / 4)

根据《唐律疏议》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作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与同罪。”

胡老头就属于证人,即便是减二等罪,但由于“以赎论”已经是最轻的罪了,减无可减,所以他大概赔点钱就是。

第三,胡三和鹿之也犯了罪,犯的是教诱人使犯法。

根据《唐律疏议》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皆与犯法者同坐。”

简单来说,就是分知与不知的区别,如果不知,量刑会轻点,如果明知故犯,那就不可能减刑。

通常这种罪都是坐牢,徒刑共五等,一年起步,半年一等。

那么,针对年轻人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结果被讹诈这种案子,唐律有没有相关律法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古代人民都挺热心肠的,并且知恩图报,这种反过来冤枉好人的行为,是令人不齿的。

即便你侥幸讹诈成功,回到村里也会被人戳脊梁骨,因此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

万一发生了呢?当然也有,只是概念比较模糊。

《唐律疏议》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未得者,减二等......唯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罪止流三千里。”

这条律例是指诈骗官府财物,讹诈好人是利用官府的判决来获取财物,本质上,是可以联系在一起的。

在唐朝,凡是告官,欺骗府衙的官吏进行讹诈的行为,比照盗窃罪论处。

而且,即便你没有讹诈成功,依旧判刑!“未得者,减二等。”

不过这种罪处罚不算太高,不会判你除名、免官、加倍偿还、加服役等处罚,最多是流三千里。

明律、清律依旧延续这条律例。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人对于这种讹诈行为是绝不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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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科普仅供参考,不要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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