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章股份制商行改革建议书(2 / 2)
当然,在这一个建议书中对于管理权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管理权是商行在建立股份制商行时,就进行权责划分之后的产物,它不仅代表着权利,同样代表着责任。
而这一权利通常会被大股东也就即商行的发起人占据,而且几乎不可更改。
毕竟大股东往往是商行的灵魂,他们拥有着商行独一无二的资源。
但有可能需要其他的人帮忙才会进行股份的转交。
但对于控制权来说,建议书规定这些控制权至始至终都是由大股东控制,这是因为地源大陆上还是以实力说话的,当然在这样的秩序文明之下,也不能干出什么特殊的事情。
但是上位者绝对不会制定一部让低层来牵制高层的法规来,罗洛同样也不希望如此,毕竟他们罗氏家族同样是受益者。
而他是三大议长之下能量最大的人。
所以罗氏家族或者科技教派在进行商业行为之时,往往都占据大头。
其次是股权的转让。
大股东必须保证拥有商行60%的股权,剩下的40%才可以转让或者公开拍卖给其他人。
但是这样一来也并不是没有问题,如果根据之前的法规所说,权利被大股东一手抓,其他人并无干扰,只能用自己的资源来转换利益,那么就会出现大股东有可能存在欺瞒其他股东的行为。
这种行为当然是不会被上层保护的,所以紧跟着又有了‘股权权益法’。
该法案意在保护非大股东的其他股东权益,大股东必须明确张贴出商行的运行情况,根据每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向外公布,不仅是参股股东可以查看,甚至其他人也可以查看。
一旦参股股东对运行方式和运行成本有异议的话,那么可以提交由地源大陆法院进行上诉。
当然这是要讲证据的。
而大股东虽然拥有整个商行的控制权,但是其他股东同样有监督权,他们有权对大股东进行商业行为的整个过程之中进行监督,一些小问题他们也不会在意,但一旦出现大问题,那么他们可以马放上根据这一法规进行自我保护。
当然这种事情还没有发生,因为法院还没有建立出来,只是在罗洛属民带领着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毕竟这些东西都是地源大陆头一遭,没有先例。
关键时候还得靠罗洛来托一把。
同时合伙做生意的基本上都是认识的人,大家也都不会和不熟悉的人合资办理商行的。
在这一点上,地源大陆人还是比较保守的。
这一点在中小型商行的建立上尤为严重。
而是在大商行上则较为开放,毕竟文明中的上层家族就那么几个,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会做那样的事情。
而那些小中型家族就很难说了,有时候小家族衰败了,很有可能侵吞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进行资产的转移,到时候即使根据法院的判决保证了自己的利益,但那些被使用掉的消耗掉的物资也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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