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章《成大事者的修养》(3)(2 / 2)
从挽留张树声一事中可以看出,曾国藩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在案件的清理或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只有熟悉法律条文、懂得办案程序,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只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才能实现化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进而让整个社会保持安定,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在清理积案一事中,曾国藩通过强化办案力量、调配办案精英,让法律发挥出了扬善惩恶的作用,为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和实现以法治民做出了重大贡献。
对当时人才的整体状况,曾国藩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在一份奏折中这样写道:“今日所当讲求者,惟在用人。人才之方,有考察之法。三者不可废一。臣观今日京官,办事通病有二:曰敷衍,曰颟顸。习俗相延,但求苟安无过,不肯振作有为。将来一遇艰巨,国家必有乏才之患。今遽求振作之才,又恐躁竞者因而幸进。臣愚,以为欲令有用之才,不出范围之中,莫若使从事于学术。又必皇以身作则,乃能操转移风化之本。”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曾国藩对当时的官场习气十分了解,即一些官员不负责任,遇事能推则推,遇到困难时甚至装聋作哑。因而,他格外重视察人、用人。他认为,任何人才必须先考察后任用。在选择法律人才时,他把执法人的法律意识、责任心与实际才干结合起来考察;对如何做到人得其用,用得其所,他则从自我做起,尽量知人善任。他本人虽然因军功而权重一时并且担任了直隶总督这一要职,但他很清楚,自己对法律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为此,他果断留用张树声。同时,他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办案力量,努力做到高效率、低差错率。与此同时,对不能胜任、不称职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他都按律惩办,以此来整肃官场,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曾国藩的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他慎用刑罚的思想。所谓“慎用刑罚”,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在对案犯判处刑罚时,严格遵循用刑适度、量刑得当的原则。如何才能做到慎用刑罚呢?首先自然是严格以事实为准绳。特别是涉及到人命之类的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往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抽调精兵强将才能让案件真相大白。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曾国藩本人就尽量做到这一点。自己亲自过问一些重大案件时,他从不以个人的主观想法来轻易判定,而是在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结合案件实情、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下结论。对办案人员,为了防止因官员失职而出现冤案、错案,他会派可靠的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对那些办案拖拉、草率或漫不经心的办案人员,特别是那些借机想捞取个人好处的办案人员,他会立即处分他们,绝不姑息。
在曾国藩看来,“办案精英”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办案程序,办案时尽职尽责、认真仔细,能够积极对待老百姓的诉求并严格依法办事。这样的办案人员具备执法人员该有的一个重要素质——执法公正。
对执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曾国藩恐怕比别的人体会更深。早先与太平天国军队进行作战时,他领导的湘军可以说是屡战屡败。但战败之后,他的部下并没有埋怨他,仍旧是一如既往地尊重他。为什么会这样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在处理内部事务包括人员纠纷时始终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曾国藩处理各种事端,通常都会发挥他的思想工作优势。由于说事在理,处事公允,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最终不仅没有得罪什么人,往往还让他得到了他人的钦佩。这就是公正的力量。同理,在清案、审案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既是办案精英本身应该具备的素质,更是办案力量的一种体现。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曾国藩调兵遣将,将合适的人才用在合适的地方,最终让清理积案的工作迅速开展了起来,而且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5.建章立制,办案要合情合法
在管理湘军时,曾国藩格外强调以礼治军、以礼治人。走上直隶总督一职时,他更是意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就不能不讲法治。他非常推崇宋人周敦颐的法制观:“圣人之法天,以政养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治。”周敦颐这段话的总体意思是,那些在国家治理上取得良好成效的人,其成功的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推行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好政策,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处不法行为。
曾国藩的法制理念充分运用到了治军打仗和治吏行政的各个方面。比如说,在带领湘军与太平天国军队打仗时,他亲自制定了《开仗条规》。我们不妨看一下里面的内容:“一、出队要分三大支,临时再多分几小支。凡有房屋之处,须分一支,以防埋伏。小山之后,须分一支;树林之中,须分一支。二、队伍要占住山坡,排立不动。营官要四处往来,登高瞭望。三、打仗要打个‘稳’字。贼呐喊我不呐喊,贼开枪我不开枪。贼来冲扑时,扑一次,我也站立不动;扑两次,我也站立不动;稳到两个时辰,自然是大胜仗。四、前队用好手五百以备冲锋,后队用好手五百以备救败,中间大队略弱些也不妨。前队若小挫,后队好手出去救败;前队若得胜,后队好手不动,专等收队时在梢尾行走。五、刀矛对杀之时,要让贼先动手,我后动手。头一下已过,第二下未来之时,我拨他头一下,正好杀他。”这些规定内容不但全面,而且非常具体、细致,充分体现了曾国藩具有非常丰富的战场经验。同时,也表明了曾国藩的法制理念已经融入到他的思想深处。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处理积案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清除弊端,打击和惩处不法行为。在当时的官场上,弊端丛生,官场风气普遍败坏,不可能指望靠一两位官员的个人自觉来带动和扭转风气。曾国藩对当时的社会和官场环境有着全面而清醒的认识:只有通过建章立制,既让执法者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又能让他们不至于为责任主体不清而受牵累,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推动处理积案工作的展开。为此,他自开展清案工作伊始,便亲自制定了《直隶清讼事宜十条》。
第一条,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曾国藩规定,对有事实依据的关押犯人,要依法从速处理;全省各级衙门传达司法公文要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他对自己也有严格的要求,现在军事活动基本结束,在地方事上务必做到“力挽积习,与诸君子舍旧图新”。他对各级官员也有严格的要求,“通省上皆以勤为本”,凡是规定要办理的事项,必须明确期限。对拖延时限的,则一律记过:记小过达到六次、记大过达到三次的官员,一律撤职查办。
第二条,保定府发审局宜首先整顿。保定府当时是直隶省会,曾国藩要求保定府首先整顿,就是从自我做起,在全省起一个表率的作用。在整顿中,他重点要求各级官员不准受贿,不准勒索,一切以清案为要事,既提高办案速度,又提升办案准确率,给全省带好头。
第三条,州县官亲自过问,“不得尽信幕友门丁”。这一条充分体现了曾国藩以民事为重、以职责为首务的高度负责精神。在直隶省中,每月的3日和8日是老百姓告状的日子。然而,一些地方官员丝毫不以民事为念,对诉讼之事和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大事一律听之任之,只让典史、门丁收取讼状,然后就将具体事宜交由幕僚处理。地方官的不作为致使一些案件长期积压,结果拖得原、被告双方都筋疲力尽,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有些原告不堪牵累,想收回状纸,不想打官司了,结果连状纸也不能收回。因而,这一条的实施,实际上就是通过长官负责制来消除司法弊端。这一条可说是曾国藩的初创。他将州县需躬亲之事分为六个方面: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即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以及“常往看视”关押之犯。这六个方面,不仅杜绝了案件的持续积压,还为监督和惩处州县长官的不作为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四条,禁止滥传被告,滥押证人。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腐败。一些差役遇到案情时,在取证或传唤方面不怕麻烦,而且还特别喜欢搞牵连,只要与案情有牵连的人,尽量做到一个不漏。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实现勒索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此,曾国藩明确规定:凡管押之人,必须挂牌明示。如果没有挂牌明示,或牌上所记人数与实际关押人数不符,家属可以进行喊冤,总督还要派人秘密调查。一经查实,对相关差役、官吏进行严惩。
第五条,禁止书差向证人索费。通常来说,经办案件的书吏们对法律条文比较清楚,所以他们往往会利用涉案当事人不熟悉法律的弱点,采取欺瞒的方式为个人捞取好处。其中,向证人进行勒索就是十分常见的一种行为。曾国藩的这项规定实际上对办案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
第六条,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这四种四柱册指的是关于审案、监禁、管押和逃犯方面的上报案卷。曾国藩的这个规定就是力图让办案透明化、案审公开化,借助公众的监督来杜绝审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舞弊、饰过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严治盗贼,以弥隐患。一些涉案且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为了毁灭证据往往会偷窃案宗,让案件查无实据,而自己也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曾国藩的这条规定,可说是防患于未然,消除管理方面的漏洞。
第八条,久悬未结之案“核明登出”。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乡民为一些小事而诬告他人,结果因难以取证而导致事件成为悬案。曾国藩的这条规定就是要注销这类案件,从而让办案人员腾出精力来处理大案、要案。
第九条,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作为涉案的原、被告,一方面都在为自己的利益争辩,另一方面又期望着早日结案。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无赖之徒在金钱的驱使下采取伪造证据或替人受过的方式来让官司走样,这无疑人为地增加了审案的难度。曾国藩的这项规定,实际上也是为地方官员惩治不法人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十条,奖励人才,变易风俗。其中的“人才”指的是忠于职守、依法办案的人员。曾国藩制定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提倡奖勤罚懒。同时,他也希望有作为的清正廉洁的官员能够起到示范作用,以此来改变官员作风,消除官场弊端。
曾国藩有感于“立法本属尽善,无奈虚应故事,遂无成效”,于是他积极建章立制,以制度来规范、指导官员的办案行为。但仅有制度还不行,还得有具体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为此,他“特令各属实力奉行。臣督同臬司实力稽查,每月将各属报册详细核对。分别功过悬榜。院司官厅且催且诫,以冀日起有功。”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分别勤惰记功、记过,每月悬榜,院司官厅大众阅看”使“群相砥砺”,期望借此达到扭转官场风气的目的。为保证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他说到做到。对表现优异者,他除了嘉奖外还向朝廷请功:“该员等不无微劳,可纪首府谳局为通省之表率。”对违法乱纪者,他铁面无私,凡是有“私放滥押”的情形或违法乱纪之人,他立即惩处,绝不手软。
曾国藩就是这样通过建章立制,既实现了对清案机构的整顿与改革,又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权限,还对影响办案效率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从而杜绝了司法弊端、官场陋习,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让自己的清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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