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章选人的理由(2 / 2)
第一种,四人直接敲定议案,无视汪勇新的意见。
第二种,尽可能说服汪勇新,但会导致这个小团体的议事效率大大下降,且很可能是无用功。
第三种,因为频繁出现分歧且无法弥合,把汪勇新再踢出去。
不管是哪一种,都不如一开始就压根别把他拉进来。
让他在外面掌管否决权,也算是给了明确的回报和交代,汪勇新应该也不至于跑路。
正如蔡志远所说:权力分配应该以『被压迫者不造反』为前提进行,而不可能以『最优、合理』为前提进行。
因为前者是一个可执行的标准,后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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