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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三章(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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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

照着吩咐回到个人房间后,结城拿出自己的卡片钥匙,打开〈玩具箱〉。

〈玩具箱〉里放着和昨天一样的拨火棒,以及似乎是用打字机打出来的〈备忘录〉。此外,也如广播所言,多了一本有如餐厅菜单的棕皮手册。

结城决定在睡前读一读这本〈规则手册〉,里头包括了午餐后的广播内容,同时也针对几个细项做了说明。

关于〈夜晚〉的规定

(1)各参加者从晚上十点至隔天早上六点为止,必须待在分配到的个人房间内。这段时间,就称为〈夜晚〉。

(111)不过,如果有人做出〈解决〉(请见后述)的宣言,那么在该〈解决〉完成前的时间,可解除后述之义务。

(112)在〈夜晚〉期阆,〈警卫〉会依循固定路径巡逻除了个人房间之外的各个房间。不过,如果个人房间里出现该房问使用者以外的人,〈警卫〉也会巡逻那个房间。

(113)在〈夜晚〉期间,遭〈警卫〉发现离开个个人房问者,会受到警告。

(114)〈警卫〉警告累

积二次后,如果又被〈警卫〉发现在〈夜晚〉期间离开个人房间,〈警卫〉会予以杀害。

结城一直以“这样呀”的心态在阅读,但看到最后一项,整个人还是清醒过来。被〈警卫〉杀害,谁受得了啊。

但仔细一读,会遭杀害的情况是在规定不得外出的时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跑出去。

“那不就形同具文嘛。”

结城喃喃自语。或者也可以解读为,在〈夜晚〉期间可以外出三次吧。规定里头除了提到会加以警告之外,并没有特别说明会有什么罚责。

接着是关于满足食衣住需求的相关规定。只要把待洗衣物丢进洗脸间的箱子,似乎就会在白天帮你洗好、晾干、迭好,归还给你。那个箱子看来就是洗衣机,但似乎只是设计上相似而已。如果洗衣服务完善的话,须和名的高级服饰再怎么细致,应该也没问题吧。

这个部分就随便跳着读,接着继续往下看。

关于奖金的规定

(1)杀害除自己以外的他人者,可获得“犯人奖金”;毎杀一人,总报酬金额乘以两倍。本项奖金可累计。

(2)遭其他参加者杀害者,可获得“被害人奖金”,总报酬金额乘以一点二倍。本项奖金不累计。

(3)针对任一杀害案,在〈解决〉(详见后述)的场合中指出正确犯人者,可获得“侦探奖金”,总报酬金额乘以三倍。本项奖金可累计。

(4)试图指出犯人者,可在〈解决〉(详见后述)中,在本人同意下,指定一名协助调查者。被指名的人可获得“助手奖金”,总报酬金额乘以一点五倍。本项奖金不累计。

(5)试图指出犯人时,提供证词者,每发言一次可获得“证人奖金”十万圆。

我有疑问!结城跪坐在床上这么想着。

这些规定固然有让他思考或是生气的地方,但最让他无法忍受的是第二项代表的意义。

即使遭人杀害还是会有奖金,但这钱要给谁啊……?更重要的是,“不累计”这三个字不是废话吗!

遭人杀害后,如果再次遭人杀害,固然可以累计,但问题在于必须先复活才行。结城实在没有自信自己能复活。

至于“钱要给谁”,在〈规则手册〉最后的细则有说明。参加者死亡时,报酬会自动送给最近亲的人。读到这个规定,结城不由得出声喃喃自语。

“我死了的话,老爸不费吹灰之力拿到一笔钱就对了……”

关于〈警卫〉的规定

(1)各参加者可以在规定的状况下,举起一只手说“警卫”,就能召唤〈警卫〉前来。

(111)参加者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时,被召唤而来的〈警卫〉会以暴力镇压。使用的武器仅限于发射型电击器。

(112)参加者受伤或是得了急病时,被召唤而来的〈警卫〉会把对象带到警卫维修室,进行紧急处置。伤病者在处置过后必须立即回到(实验〉,但这一点要由〈机构〉来判断,

(113)参加者死亡时,被召唤而来的〈警卫〉会将尸体搬到〈停尸间〉,予以入殓,并在必要时清理死亡现场。

(2)〈警卫〉会在〈夜晚〉进行巡逻。

(3)此外,己决定要关进〈监狱〉者,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而抗拒入监的话,〈警卫〉会使用暴力强制收监。

(4)参加者如果攻击〈警卫〉,〈警卫〉可以反击。使用的武器仅限于发射型电击器。

(5)参加者若因为〈警卫〉的镇压或反击而死亡,〈机构〉会发给死亡慰问金三亿圆。

死亡慰问金三亿圆……

结城终于注意到一个事实——虽然大家都说“人命不是金钱可以取代的”,但如果真要取代,也只能用金钱而已。如果人命受到损害,一般的赔偿行情没有这么低的。虽说因为〈警卫〉的过失导致意外死亡会赔三亿,感觉上却没什么。即使是交通事故,赔偿金也经常超过一亿圆。

这么说来,既然平安无事度过七天就领到一千八百万,那么即使手中染血,也才赚到双倍的酬劳三千六百万圆,这简直是廉价到瞧不起人了。当然,如果是视别人的性命为草芥、视自己的性命为宝贝的那种人,或许不会这么想。但结城不认为十二个人之中有这种彻头彻尾的杀人者。

对了,这三亿圆,有没有可能设法藉由其他方式赚到呢?

结城绞尽脑汁地想,但关键在于想要拿到这笔钱就必须死亡,所以最后还是想不出什么好方法。

关于〈解决〉的规定

(1)各参加者如果觉得有能力指出某人犯下杀人行为,任何时候都可紧急召集其他参加者。

(2)进行紧急召集时,各参加者必须努力前往召集者所在地点。

(3)若经过一段时间后,仍有人未前去集合,则进行紧急召集者得经由其他参加者同意,在全员未到齐的状况下指出犯人。

(4)指出犯人的行为,若经由紧急召集的参加者半数以上认同,遭指为犯人者就必须关入〈监狱〉。不过,指称别人为犯人者、遭指为犯人者,以及获指名为助手者,不得参加此一多数决。

关于〈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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