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2 / 2)
“我是被人给刑讯逼供了,所以之前才会那么说。”
随着“黄勇富”的话落,庭里所有人的视线均投向马依风的方向。
马依风直接无视那些带有各种疑问的眼神,因为他知道此时的“黄勇富”是刚子。
“请你讲一下,是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对你刑讯逼供的?”丁锋剑继续发问。
“是一个叫刘大鹏的,在公安侦查阶段,他用电.警棍电击、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我刑讯逼供的。”
鉴于黄勇富的案件在秦良玉之后便要开庭审理,经合议庭三人商议,决定先将其带下去。
至于刑讯逼供这样的事,自古以来便有,真正能拿到桌面来追究的毕竟是少数。况且刘大鹏此时正处于在押。
就在黄勇富被武警押走,刚迈出候审室大门时,他那具被毒.品荼毒得瘦弱不堪的身躯,竟直挺挺地前扑倒下不省人事,押送他的法警和武警迅速上前将他抬走诊治。
从黄勇富倒下的地方,刚子的魂魄无力地游离出来,向秦良玉和褚德重的方向飘去。
而此时庭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关于如何认定秦良玉贩毒次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公诉人认为,黄勇富和李强均在对秦良玉庭审时才翻的证,没有对翻证做出合理的解释。而多方证人证言显示秦良玉送毒的次数绝非一次,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应采纳李强和黄勇富庭审前的证言。
而韩凤英则坚称,贩毒罪的主要证据就是毒.品,如果没有发现毒.品,仅仅是别人指认的话,属于证据不足。嫌疑人不应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况且,据黄勇富最后的陈述,让秦明月送毒.品的那次,秦明月只是一代购者的身份,况且那次的毒.品,黄勇富并非像之前那样用于贩卖,而是用于自吸。
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公诉人对韩凤英的答辩反击道:“证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虽然没有现场被抓,但如果综合证人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罪名同样是可以成立的。”
整个辩论过程中,褚德重都在非常认真地听着,并不时地对秦良玉做着解释,同时他非常赞赏韩凤英的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平。
激烈的辩论持续了接近一个小时,双方见也没有什么新的论点,这才熄了“战火”,各归各位。
田仁和这时问道:“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发言?”
丁锋剑道:“作为公诉方,我们坚持刚才的意见,没有新的发言。”
韩凤英道:“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的执业原则,我同样坚持刚才的辩护意见,没有新的发言。”
田仁和看向秦良玉,宣布道:“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秦明月,你可做最后的陈述?”
在褚德重的提示下,秦良玉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座的各位:被捕前,我虽是一名在校学生,尚没有踏上社会,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但是作为一名中国合法公民,我一直秉承的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原则,虽然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被人利用,但那并不代表我要挑衅法律的威严。”
“我坚持认为我是无罪的,请求审判长能够给我一个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谢谢!”
这是田仁和及所有在座人听到的最奇葩的陈述!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敲了下法槌。
就在秦良玉准备与前来带自己的眼镜女一起离开时,她听到身后的喧哗声,赶忙回头看去。
韩凤英晕倒了,坐在她身边负责记录的年轻女书记员正在费力地扶着韩凤英的身体,大喊大叫着。
韩国良从座位上直接冲了过去,马依风看了秦良玉一眼,不得已也跟了过去。
秦良玉放慢脚步,边走边回头,她见到韩国良在训斥马依风,而马依风将韩凤英抱起向大门外急匆匆地走去....
作者有话要说:秦良玉的庭审终于完结,接下来便是等待宣判了。
感谢追文的读者!鬼伙希望大家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多对鬼伙提提,别看完了就放肚子里烂着,鬼伙每发表一篇新文,最少要打十个喷嚏,这说明有潜水党在对着屏幕向鬼伙提意见。
鬼伙没有秦良玉的异能,听不到您这样的点评,请在您认为有意见要发表的章节下来上两句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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