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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章:赵宝生认罪(2 / 2)

这时太康县的主簿站了起来宣读。

“按照大奉律法,赵宝生杀人罪名成立,将尸体弃尸于茅房当中,杀人情节恶劣,理应当斩。”

“不过考虑到郭彩霞也同样存在情节恶劣,勾结吴康的罪名,本太康县县衙经过权衡考虑,决定处罚赵宝生三十大板,发过边境永不得返回太康县。”

“吴康,和郭彩霞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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