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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章 合作社的合作(3 / 4)

所以魏红军提议中央制定“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对于“经济合同法”,中央是支持的。因为就算是国营企业之间,也需要签署合同。要不然国营企业之间也会发生纷争。

如何保障双方的权益,那就需要法律来保护双方的合同。

所以目前法律委员会正在研究和制定“经济合同法”。

但对于“公司法”却是没有回应。主要是因为八大确定中国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公司模式会出现大变化。这个时候怎么出台明确的“公司法”。

魏红军道:“主席,现在只是合作社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他们两方面在政治上、经济上几乎处于平等状态,他们的合作就算有什么争执,也不会出现大问题。可是以后如果发生县里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呢?或者说合作社发展起来之后,县里想要把合作社企业变成县企业呢?就像是广州第一制衣厂,以后想要分一些订单给合作社,所以要跟合作社成立合作企业,那么这种企业的属性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上解决。”

“如果所有权太明确,会不会滋生地方主义?”

主席听进去魏红军的话。

的确,现在只是自发性的合作社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但以后呢?

以后各个企业之间都有可能会发生这种合作。不明确所有权问题,必然会留下很多纷争。不要说是企业,就说说河南的情况。只是平原省和河南省的合并,就出现那么严重的分歧。

当然主席更担心的是,上级机构以各种名义侵吞合作社资产。

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会直接影响中央推动合作社的大战略。

但明确的所有权,又会滋长严重的地方主义。不要说是现在,历史上就是进入21世纪之后,各地方都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本地市场,排斥外来的商品,更多支持本地企业。

魏红军道:“主席,这就要看我们政府的调控能力。就像是我们建立包钢

的时候,全国各地的钢铁厂、学校支援了包钢3000多名技术工人和学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控制涉及到经济命脉的产业,所以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的计划布局工业发展。因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中央控制企业,中央完全可以调配。到了省里,他们也可以按照他们的计划布局党内的工业。因为省里控制的企业,是隶属于省人民群众所有的企业。”

“嗯。”

“再说那些农村合作社的企业,那也在合作社的领导之下,而合作社又是在党的领导之下。我们平时给他们足够的自主权,让我们的一线党员干部尽情地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但当国家大政策需要的时候,全国的合作社都会配合国家。合作社这种农村合作经济,会是社会主义经济当中最有益的补充。”

主席思考了好一会之后道:“陈韬同志,可以推进合作社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然后把这些都记录下来,实行一段时间之后,给中央写一份报告。”

主席还是比较谨慎。

新生的东西,总是会有风险相伴。

主席想看看合作的效果怎么样。不过主席也给出了明确的指示,道:“还有一点要明确。合作社的工厂是农村合作社的资产,是属于合作社全体社员的财产。不允许任何一级政府,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把合作社集体资产变成政府控制之下的企业。”

主席在宝安县看到了蓬勃发展的合作社经济,心情是真的很不错。

这就是主席想看到的合作社。

当然广东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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