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读书 » 纯爱同人 » 从买下YG开始 » 第132章人均乐子人

第132章人均乐子人(1 / 2)

带男朋友认认自己的老师,又和他们聊了许久设计相关的话题。

中韩英三国语言穿插

的来的,连说带比划的,一行人聊得还挺起劲儿。

临近饭点,她们便起身告辞。杨老师看着自己得意门生,遗憾于她不继续往上读,又欣慰于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和老师告别后,祝可可带人下馆子。

这是她在儿读书时常吃的一家饭馆,有独立包厢,私密性也不错。

一旁的权至龙不放心霓虹那头的工作,从学校出来后,大部分时间都在低头处理消息。

季/陈二人看权至龙手机不离手,再看看完全不介意的祝可可,纷纷面露佩服,竖起大拇指。

祝可可没打扰他,只是上菜时都给他夹些,然后转头继续听陈念念说八卦。

“许馨好像没找工作。”陈念念说,“你们下午拍完照,她就问我工作室还招不招人。”

“开什么玩笑,就算招我也不可能把她招进来!”季晓雪哼道,“我说她怎么突然这么殷勤,原来是这个目的。”

“算啦算啦,按照她的性格,最多只是说说,不可能真的投递的。”祝可可很淡定

许馨有多讨厌她,就多想压她一头,如果真的入职星轨就等于要在她手下办事。按照许馨的自尊,她才不会这么干呢。

吃完饭,权至龙也处理完消息了。

和陈念念她们告别,祝可可挽着他的手回家。

“如果我吵醒了你别管我,接着睡吧。”权至龙带着口罩,声音闷闷地。

“阿拉索,你落地了和我留言哦。”

不希望这人熬一宿赶飞机,然后用冰美式撑一天,祝可可一回家就把人赶去洗澡,泡了酸枣仁膏让他喝了睡觉。

权至龙自然是想反抗的,他舍不得那么早睡觉。但他的反抗被女友难得强硬的镇压了。

这种感觉有点新奇,权至龙躺在被窝里,目光直愣愣地盯着天花板,祝可可刚刚威胁他再动来动去就拿绳子把他绑起来帮他助眠。

可是现在才十点出头,往常这时候他不是在录音室就是在吃晚饭或者喝酒,哪会睡觉呢。

他像住校的调皮学生,老师来查寝他就闭眼装睡,老师一走他就躲在被窝玩手机。

好玩,他更没睡意了。

也许是祝可可点在角落的安神香起了效果,也或许是酸枣仁膏终于见效,等祝可可第四次轻轻打开门,权至龙已经握着手机睡着了。

看着他的黑眼圈,祝可可艾古一声,帮他定好闹钟后,自己继续去书房工作。

***

祝可可醒时,窗帘拉的严严实实。边上已经冰凉,权至龙早走了。

床头柜的水还架在小蜡烛上热着,看蜡烛融化的程度,他已经走了快两小时,应该快到东京了。

给他发消息留言,祝可可开始收拾房间,毕业了这里自然也要退租。她的东西很多,扔的扔卖的卖,还有些东西寄到她位于沪市的家。

这一收拾就收拾了一天,画稿手办打包好就等邮政上门,她这才感觉到饿,一看手机,居然有四条未接来电。

权至龙打了几个电话,在她没接后又发了几条短信让她看到回电,等她拨回去轮到权至龙没接了,估计在录音室忙着。

累死累活的收拾半天时间才到饭点,祝可可打算回学校一趟。大学四年虽然没常住,但军训时还是住了一段时间,自己的东西她也得清理掉。

何况季晓雪她们打算最后吃一次食堂。

一路上,有几面之缘的同学见着她,都好奇的凑过来问七问八。被问的最多的,除了星轨还招不招人,就是你男朋友呢?

祝可可不得不一遍遍解释,工作室目前人够用了、男友工作忙陪她拍完毕业照先回去工作了。

不知怎么的,这事儿在论坛上就传成祝可可租赁男友,实际上她根本没对象。

但祝可可有固定刷贴吧的时间,走路时又不爱看手机,自然不清楚她被猜测编排成什么样子了。

还是回宿舍后,八卦第一人陈念念和她说,她才知道现在在所有人眼里,权至龙已经成了她租来的对象。

祝可可笑了,想到未来的一个梗:“我有一个亿的话,能让他做我男朋友吗?”

季晓雪笑出鸭子叫,“人民币还是美金?”

“等他忙完了我晚上问问,看他接受哪个货币支付。”祝可可一边说,一边走到自己的床位。她其实没什么东西在宿舍,但她就是要过来看看。

衣柜里的衣服不穿了,课本也不用带回家,床上没什么东西,床帘也拆下来丢掉。

隔壁宿舍的知道祝可可今天来,抱着零食过来聊八卦,不知怎么的,话题又扯到许馨身上。

知道她们这么做,是因为觉得她被许馨莫名其妙针对了几年,她知道对方过的不好,她会开心。

但实际上,祝可可并不喜欢这样。

她和许馨如何是她们两个人的事,她不希望这种事情变成谈资。

所以,等人走后,祝可可脸上礼貌的笑容立马垮了下来,忍不住问边上的好友:“我看起来是那种,希望许馨落魄的人吗?”

“啊,不像吧。不过难道你希望许馨超过你吗?”季晓雪不解地问,“你知道我听说她差点延毕的时候有多开心不咯?”

她承认自己很坏,可看到讨厌的人倒霉,她没去踢一脚已经是自己的良心在作祟,季晓雪提到她就生气:“谁叫她一直搞这些恶心人的小动作。要我说这都是她活该,心术不正,完全是自找的!”

“超过我和我希望她落魄不是一回事。”祝可可解释道,“未来都不会在一个行业发展,有什么好比较的?”

举报本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