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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7)(2 / 7)

现在,如果我们在这只动物身上认识它的“理念”,那么,不论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这只动物还是千年以前这只动物的祖先,不论它在眼前还是在遥远,不论它以这种方式、位置或活动表现于我们面前,还是以那种方式、位置或活动表现于我们面前,不管它是同一种属中的哪种个体,都一样,都没有多大关系;所有这些都只涉及现象;只有动物的“理念”才具有真正的存在,才是知识真正的对象。柏拉图会这样解释。

康德所说的也差不多:

这只动物是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中的现象,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整个地构成经验可能的先天条件存在于我们知识的能力中,并非物自体确定的特殊形式。所以正如我们在这一特定时刻、特定地点对它的知觉一样,这只动物乃是经验关联中的一个个体,是因果关系链条中的一个个体,它在这个世界中产生,也必然在这个世界中消失,它不是物自体,只是相对于我们的认识而存在的一个现象。

要想认识它的本来面目,换句话说,要想认识独立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中一切决定之外的它的本来面目,便需要另外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和我们通过感官及知性而得到的知识不同。

为了使康德的表现方式和柏拉图的表现方式更接近,我们可以说: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是我们理智的安排,由于这种安排,唯一真正存在的东西在我们面前表现为同样东西的一种杂多现象,在无穷的连续过程中不断生灭。

通过这种安排以及根据这种安排对事物的理解,是内在知识;相反,对这种真实状态的知觉,是超越知识。后者是通过纯粹理性批判抽象地获得的,可是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直觉地表现出来,这最后一点是我自己加进去的,这是在本卷中我力求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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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来看,理念和物自体并不完全相同,尽管康德和柏拉图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尽管他们的目的相同,尽管唤起他们从事哲学思维的世界概念相同。我们觉得理念是物自体比较直接的,也是比较适当的客观呈现,不过,物自体就是意志,是还没有客观化的意志,是还没有变为表象的意志。

即使根据康德的说法,物自体一定脱离与认知有关的一切形式,在这些形式之中,他没有先考虑主体性的对象的形式,这是他的错误,因为主体性的对象是一切现象即一切表象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所以,他应该明确地否认所谓物自体的客观存在,这样才会使他避免一种很快被发现的矛盾。

与此相反,柏拉图的理念却必然是客体对象,是一种被认识了的东西,是一种表象,正因为如此它才和物自体不同,不过,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才如此。它只保留了现象的种种附属形式,我们把所有这些都包括在充足理由原则之中,但是它保留了最先和最普遍的形式,即一般表象的形式,或更准确些说,作为主体性的对象的形式。

正是这些附属形式使理念在特殊的、具体的短暂个体中扩充,理念的数量多少对理念来说完全无关紧要。充足理由原则又是理念表现于主体的个别认识中时所采取的形式。因此根据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出来的特殊事物只是物自体的间接客观化、意志的间接客观化,在特殊事物和物自体之间的是理念,是意志唯一的直接的客观呈现,因为它除了作为普遍表象的形式和主体性的对象以外,没有采取那种知识的任何特殊形式。

所以,只有依据充足理由原则的事物才是意志或物自体最适当的客观表现。的确,它是整个物自体,只是以表象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这里便是使柏拉图和康德思想相当一致的原因所在,虽然严格地说,他们的说法并不一样,但是特殊事物的确不是意志的适当客观化,在特殊事物中意志被那些表现充足理由原则、但被个体知识实例的形式所掩盖。

如果我们可以基于某一不可能的假设来做结论,事实上我们就不会再认识特殊事物以及事象、变化、杂多,只能去了解理念,只会以完全明确的知识了解唯一意志、物自体客观化的各个阶段;因此我们的世界就变成“永恒的现在”了。

如果不是那样,那么对认知主体来说,我们也是个体,我们的知觉是因身体的媒介而获得的,是从感情而来的,我们的知觉从感情出发,而这感情本身只是具体的意志活动;意志客观化的结果是产生许多客体,客体通过充足理由原则的种种形式,以客体进入主体意识的唯一方式进入主体意识之中,因而早已预设并产生时间以及充足理由原则所表现的其他一切形式。

时间只是个人对“理念”所具有的片断观念,而理念则在时间之外,因此是永恒的。所以,柏拉图说时间是永恒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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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除了服从充足理由原则就没有任何不包括理念的知识,如果离开关于特定的具体事物的知识而达到理念知识,这种情形只能借助主体中发生一种变化才有可能,而这种变化必须对应于客体本质的整体变化,这种变化让主体认识某一理念时主体不再是个别的了。

在前卷中,我们记得,一般说来知识属于较高阶段的意志客观化的层次,而感觉力、神经和大脑,正如有机体中其他各部分一样,都是意志客观化这个阶段的表现,所以通过它们而表现的表象,同样也不得不为意志服务,并成为意志维持生命多方面需要且具有复杂目的的工具。

从知识的本质来看,知识完全属于意志,直接对象由于应用因果法则而成为出发点,同样,根据充足理由原则而产生的一切知识永远和意志保持或远或近的关系。因为人发现自己的身体就是一种客体性的对象,它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与所有这些客体相关联的一种对象。一切关于这些关系和关联的研究都回到他的身体上来,也回到意志上来。

由于充足理由原则使种种客体性的对象与身体产生这种关系,同时由于与身体的关系,也就与意志产生这种关系,因此服从这个原则的知识目的将找出种种客体彼此之间通过这个原则而发生的种种关系,也是它们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中的无数关联。正因为这些,个人才对客体“产生兴趣”,也才与意志相关。

所以,服从意志的知识只了解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只有当它们存在于此时、此地,在这些情况下,基于这些原因,在产生这些结果的范围以内,我们才能认识种种客体。

总而言之,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作为特殊的具体事物,并且如果除去所有这些关系,客体也会因此而消失不见,它所认识的除了这些关系以外,就没别的了。我们不要隐藏下述事实,即在万事万物中各种科学所考察的,实际上也只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包括时间和空间的关联,自然变化的原因,形式的类似、行动的动机等等,都只是一种关系。

科学和普通知识不同的地方在于它的系统化形式,凭借概念的运用将一切具体事物概括在共相之下而产生的知识以及因此获得的完整知识。

一切关系本身只有相对的存在,例如,时间只是使相反的决定能够共属于同一事物的东西。所以时间中的每一种现象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让各类现象前后区分开的只是时间,从根本上看,这只是匆匆即逝的、间断的和相对的东西,这里称为绵延。但时间是服从意志的知识种类中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它的其他形式的原型。

知识往往是为意志服务的,的确,知识产生、累积就是为意志服务的,正如头脑是为身体服务一样。在动物中,这种知识服从意志的现象永远无法去除。在人类世界中,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去除这种现象。这一点,我们很快就会更细致地考察。人与动物之间的这个差别明显地表现出头部和身体之间关系的不同。

在低等动物身上,两者都是不成形的;在一切动物身上,头是贴近地面的,因为地面是它意志指向的目标的所在地;甚至在高等动物中,头与身体的关系,和人类比起来仍然疏远得多,人类的头似乎无拘无束地摆在身体上,好像是由身体带着头脑,而头脑却不为身体服务。人类这种优越性在阿波罗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位文艺之神的头,无拘无束地立于他的双肩之间,眼睛凝视远方,似乎完全摆脱了身体的束缚,不再受制于它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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