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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6)(1 / 6)

例如,根据自然法则,凡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把某些物质放在一起时就会产生某种化合作用,或放出气体或持续着火。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的话,不论是人为干预还是完全因为偶然,一千年以前和今天完全一样会立刻产生上述现象。在稀有现象中的这种神奇的事实使我们得到最生动的印象,这种事实只有在非常复杂的情形下才会发生,我们以前知道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这种现实就会产生。

例如,如果我们把某些金属置于酸性液体中,使其互相接触,两极的银片会突然发生蓝色的火焰;在某些条件之下,坚硬的金刚钻会变为碳酸。在这些情形中,我们感到惊奇的是自然力量像幽灵似的无处不在,我们要注意日常现象中不再使我们感到惊奇的东西,要注意因果之间的关联如何与在魔法召唤时必然出现的幽灵一样神秘莫测。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获得了哲学知识,如果我们了解某种自然力量是意志客观化的某一确定阶段,是我们视为自己的内在本质的某个确定阶段,这个意志就它本身来说,如果把它和它的种种现象及现象的形式分开,就是在时空之外了。

所以受时间和空间所限的杂多现象不属于意志,也不属于意志客观化的阶段,而只属于理念的现象。如果我们记得,只有和时空相关时因果法则才有意义,因为它决定那些显示意志的不同理念的杂多现象的位置,支配它们必然出现的次序;我是说,如果在这种知识中完全把握康德伟大学说的内在意义,即康德所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属于现象,只是我们知识的形式而不是事物本身性质的内在意义。

那么,我们将了解到,这种对某一自然力量服从自然法则和正确运行的惊叹,这种对千篇一律的自然现象必然出现的惊奇,实际上和小孩第一次从多面镜中看到与自己所见的无数花朵完全相同时的惊叹是一样的。

因此,每一种普遍原始的自然力量只是意志客观化的较低阶段,我们称这种阶段为“柏拉图意义下的永久理念”。

但是,自然法则是理念对具体表现的形式两者间的关系。

这种形式是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者必然彼此相关联。通过时间和空间,理念在现象中变得杂多,但是观念杂多化时所遵循的次序则取决于因果法则;这个法则似乎是不同理念的限制标准,时间、空间和物质根据这个标准而回溯到理念,即回溯到意志。所以这个标准必然和物质集合体的同一性相关,这是所有不同现象的共同基础。它们可能在无限的时间中同时填满无限的空间。由于所有这些永久观念的现象都指向同一种物质,它们出现和消失必定遵循一种法则:因为如果没有的话,就不会为彼此开路。因此因果法则和实体永久性法则是连在一起的。并且,时间和空间也以同样方式和它们相关联。

因为时间只是同一物质对立状态的可能,而空间也只是在各种对立状态下同一物质永久化的可能。因此,在前一卷中我们曾经把物质解释为空间和时间的结合,而这个结合表现为实体永久不变的偶然因素的变化,因果关系和“生成”是这种变化的普遍可能。因此我们曾说,物质完全是因果关系。

我们曾把知性解释为因果关系的主观相关物,并把物质即整个观念世界界定为只对知性而存在:知性是物质的条件,是它的必然相关物的支撑。我一再重复这一点,只是要大家不要忘记,我在第一卷中所证明的理论,如果想完全了解这两卷,就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现实世界中根本无法把意志和表象完全区分开,在这两卷中已经把它们分开了,把它们分开只是为了更明白两者的意义。

这无法适用于充足理由原则也无法适用于无理由的意志。

世上没有一样东西具有来解释自身存在的充分原因,只有存在于此时此地的个别原因。一块石头时而显示重力,时而显示刚性,时而显示电力性质,时而显示化学性质,这完全是由于原因不同和外来的影响不同。但是这些性质以及其中所含的原因就以上述种种方式来具体表现出整个石头的内在本质。总之,石头就是那个样子,一般来说,它存在这件事只是没有理由的意念的可见现象。

因此,每一种原因都是一种偶然原因。我们在自然界发现的情形如此,这是没有知识的,当动机而非原因或刺激决定现象出现的时间时,在动物或人类行为中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在两种情形中所出现的是同一个意志。尽管在其具体表现的阶段上大不相同,这些阶段的现象也非常复杂,同时,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但是它本身却摆脱了这些千差万别的现象。

动机不决定人的性格,只决定性格的种种现象人的活动;只决定他生活的外在方式,远不是动机的内在意义和内容。因此,这些来自意志的直接具体的性格是没有理由可言的。说某人不好某人好,不是根据动机或外在影响力如教导和劝导,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道理是无法完全说明的。

但是,一个坏人是否在不义的行为、卑怯的诡计以及狭小环境范围内所做的恶行中表现他的坏,如果他是一个征服者,是不是让整个世界陷入悲叹之中,是不是使成千上万的人流血。这是他具体表现的环境,由于四周的一切变化,或者外来的影响,或者动机;然而,他基于这些动机而产生的决心永远无法据此来解释一切;它产生于意志,而这个人就是意志的具体表现。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四卷中讨论。

性格展示性质的方式与无意识自然界一切物体展示性质的方式很相似。无论是反映湖岸静静的湖水,还是描绘山岩上飞瀑而下的水花或者人为的喷泉,水和它固有的性质永远是一样的。上述种种情形取决于外来原因,每种情形对水来说都是自然的,在同样环境下,它永远表现出同一种情形;各种情形表现出的机会都是相等的,但每一种情形都符合它的特性,时时刻刻都只显示这一点。在一切环境下,人类性格也是这样显示出来的,但是它所产生的现象永远符合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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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自然力量和现象的种种考察,我们渐渐了解用原因所做的解释可以达到什么程度,这种解释如果不想成为徒劳无益的抽象解说,就必须用简明的名词来解释整个事因论所需要的东西:必须找出自然界所有现象的原因。

因此它必须把不同环境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杂多现象归结为自然界种种原始力量。它必须在不同力量产生不同现象和不同环境产生不同现象两种情形之间加以区别;同时,它还要避免将不同环境下同一力量的表现错当作不同力量的表现;反之,也要避免将本来属于不同力量的表现误认作同一力量的表现。

物理学需要原因,而意志绝非原因。

它与现象的整个关系不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从本身看来像是意志的,从另一方面看又是以表象的形式存在,即现象。这样就服从构成现象形式的法则。例如,虽然每一类运动往往是意志的具体表现,却必须有一个应就特定时间和空间来对它解释的原因。而不是就其内在本质来解释,而是视它是否表现为特殊现象来解释。就石头的情形而言,这是机械原因;就人的活动情形而言,这是动机;但在任何情形下,内在本质这个角度都不可缺少。

另一方面,某一特殊种类中一切现象的共同本质是普遍的自然力量,在物理学中这种普遍的自然力量必然具有一种神秘的性质,因为事因论的解释在此结束而形而上的解释在此开始。然而因果链条决不会因其必须诉诸的原始力量而遭到破坏。因果关系没有环环相扣,并不能让普遍的自然力量成为第一环,但是最近的一环和最远的一环却以原始力量为先决条件,否则就无法解释任何东西。

一连串的因果可能是种种不同力量的具体表现,前后相续的现象由它引导。但是,不能彼此互变的这些原始力量根本不会破坏一系列原因的统一及其各环节之间的关联。事因论和自然哲学决不会彼此破坏,而是携手并进,从不同观点来看待同一个目标。

事因论解释那些必然产生需加以说明的特殊现象的原因。

显示这些因果中有效的普遍力量是它所有解释的基础。

它精确地界说、列举和区别这些力量,指出每一种力量所显示的不同结果,这些结果受到种种不同环境的支配,往往和力量自身的特性一致,是服从自然律不变法则的每一力量所展示的。若物理学彻底完成了这个工作,就是完全的了,而它的工作也将完成。因此在无机界中不会存在任何没被我们证明的未知力量或结果,自然也就不存在特定环境中属于这些力量之一且与某种自然法则一致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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