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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观念力——叔本华论文集》(2)(3 / 4)

古希腊妇女的生活状态,是一个很好的借镜。男人能够充足地供给她们衣食,使她们不致抛头露面到社会上去谋生,且能专心一意照顾家庭。她们都得接受充分的宗教教育,诗与政治理论等书籍,不读也无关紧要,只须阅读有关“敬神”及“烹调”的书籍即可。闲暇时,或绘画,或跳舞,或抚琴唱歌,偶尔弄些园艺或下田耕作。伊庇鲁斯的妇女可以修筑出一条非常漂亮的道路来,我们现在的女人有什么理由不做那些砍枯草挤牛奶之类的轻便工作?

欧洲的结婚法认为妇女应与男人取得同等地位,这种措施出发点就错了。欧洲一夫一妻的制度,无异减少一半男人的权利,而增加他们一倍的义务。严格地说,若法律给予女人和男人相等的权利,就应该赋予她们和男人相同的理性。法律违反大自然的原则,对女人愈是尊敬,赋予的权利愈多,能享受到这些特权的妇女人数就愈少,剥夺了多数妇女的自然权利。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呢?

因为一夫一妻的制度和随之而来的结婚法,以男女平等为基础,而给妇女带来反自然的地位和方便,男人结婚后势必要做很大的牺牲,因此,一些聪明而深思熟虑的男人,面对结婚,往往感到犹疑踌躇,逡巡不前。这样一来,能结婚的女人大为减少,社会上就产生大量失去扶助的怨女。这些女人,出身名门或上流社会的,就成为养尊处优的老处女;下层阶级的女人,则只有找些粗重的工作赖以维生,等而下之者,则流入花街柳巷,过着卖笑的生活。

后者说来虽是很不光彩、不体面的职业,但从世态的某一方面来说,她们是满足男性不可或缺的一层阶级,同时她们对那些已经拥有丈夫和期待嫁人的幸运女人,也有一种特殊的保护作用——避免受到男人的诱惑或摧残。

目前在伦教的卖春妇估计达八万人,这些女人,不正是一夫一妻制度下最不幸的牺牲者?

她们不正是一夫一妻主义祭坛的供品?

这些陷于不幸境遇的女人,和欧洲矫饰傲慢的“淑女”正成了鲜明强烈的对比。所以,为全体女性着想,一夫多妻制度,对女性反而比较有利。退一步说,假如妻子罹患慢性疾病,或不幸竟不能怀孕。

这种情形下,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同意丈夫娶妾?摩门教之所以能赢得众多信徒的皈依,就是因废除反自然的一夫一妻制而获得大众的共鸣。况且,把不自然的权利赋予女人,也让她们肩负不自然的义务,违背此义务会给妇女带来不幸。

大多数男人为确保妻子及子女的生活与前途,对财产或阶级常有所顾虑,所以若没有附带相当的条件,不足以怂恿男人结婚,此条件说来也很正当合理,那就是要女人放弃由结婚所得来的不适当的权利,如此才能构成安详平和的社会。习俗为害非浅,若要反抗传统习惯,必要付出相当的代价,女人若不愿同意这些条件,那么,她们只好和自己所嫌弃的男子结合,如若不然,就只有冒险当一辈子老处女了。

因为女人结婚的适龄期非常短暂。

有关一夫一妻制的问题,托马修斯[6]曾发表一篇《蓄妾论》,颇有一读的价值。他说,蓄妾的办法在所有文明国家中都存在着,在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前,一直都为时代所默许,甚至在某种程度内连法律也承认。它并没什么不名誉的地方。此制度之所以突然销声匿迹,纯因路德的宗教革命。但此制度的废除,却是承认僧侣结婚的前奏。旧教方面也亦步亦趋,不落人后。

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是是非非,我们没有多加议论的必要,这是到处都存在的铁的事实,问题只是应该如何加以调整而已。那里到底有没有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男人中的大部分,虽是暂时性的,但却是经常的,不是都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吗?可见所有的男人都需要多数的女人,所以,照顾多数的女性是男人的自由,甚至可说是男人的义务,这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

如此这般,应该把女人拉回到她们自然而正当的立足地,回复从属的地位。欧洲文明和基督教、日耳曼的愚劣产物,滑稽的要求被尊敬和被崇拜的所谓“淑女”,果能从这世界销声匿迹,而只有真正的“女人”存在,我相信今日欧洲中充满不幸的女人,必将完全绝迹。

在印度,不论什么女人,都不是独立的,由《摩奴法典》第5章第148节来看,女人也是居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地位。寡妇殉夫自焚,这风俗当然未免太惨无人道,但丈夫为了子女,以职业自慰,一生中千辛万苦所挣得的产业,死后却被寡妇和其情夫共同荡尽,这岂非也太残忍?

中庸之道,才是幸福的。

不论人或动物,原始的母爱,纯粹是本能,因而子女肉体上的补助若不需要时,此爱情就消失了,此后,所表现的是以习惯和理性做基础的母爱,取代那原始的本能,但这样的爱,往往不再出现,尤其是在母亲不爱他丈夫的时候。父子之间的爱情,则大异其趣,具有持续耐久的性质,这是因为子女是父亲自我的再认,因此,有形而上的起源。

地球上几乎所有的新旧民族,财产都只是传给男孩,只有欧罗巴是唯一例外,但贵族又自不同。丈夫长期辛勤劳苦所获得的财产,一落入女人之手,由于她们的无知,在极短的时间中,便浪费殆尽,这虽是极不体面的事,却屡见不鲜。这一点,应该从限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着手,来预为防范。

依我所见,女人,不论寡妇或闺阁少女,都不能赋予她们土地或资本的继承权,只能够允许她们继承相当于所有资产的利息。这才是最好的制度,但这也是在完全没有男性继承者的情形下才行此办法。取得财产的是男人,不是女人,因此女人绝对没有“占有财产”和“管理财产”的资格。

女人所获得的财产,如资本、土地、房子等,不能让她们自由处置,应设个“财产监护人”,而且,女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资格当子女的“财产监护人”。有的场合女人的虚荣心也许不比男子大,但她们全都是倾向于物质方面,如美容、浮华、炫耀、虚饰等,所以,社交界成了她们最喜欢参与的天地,这也是由于她们理性的薄弱,而使之倾向于浪费。

古希腊人说得好:

大体来说,女人生来就是浪费的。男人的虚荣心恰好相反,大都属于非物质的理解力、博学、勇气等方面。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论》第2卷第9章中,曾就上述诸事详加讨论。他说,斯巴达妇女因为具有“遗产”及“陪嫁金”的继承权利,及其他太多的自由,唯其被允许的范围太过广泛,因此,给斯巴达带来很大的不利,也促使斯巴达没落。

从较近的事实来看,法国自路易十三以来,妇女势力渐大,对宫廷和政府的逐渐腐败糜烂,不是应负很大的责任吗?由宫廷中女人的奢靡浪费,带来政府的贪污腐败,由此腐败而引起法国的第一次革命,由第一次革命而导致以后所有的革命。

总之,这些都是欧洲“淑女”制度后果最鲜明的佐证。女人地位的错置是社会状态的根本缺陷,以此缺陷为中心,而波及其他所有的部分。

女人具有服从的天性,在这里我可再提出另一个佐证:年轻的女性本是逍遥自在、独立不羁的,这实际上违反女人的自然地位,但没多久,就要找个指挥统御自己的男士结合,这就是女人的要求支配者。当她们年轻的时候,支配者是丈夫,年华老朽,则是听取忏悔的僧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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