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读书 » 其他 » 民国文坛遍布我马甲 » 第119章郭淑惠柱子苦笑。……

第119章郭淑惠柱子苦笑。……(1 / 2)

柱子苦笑。

“其实我家里的地本身也不多,老子娘,加上我媳妇儿,他们的力气也足够种这些地了。我再回去种地、靠地吃饭,家里人就吃不饱了。

以前,我是想着,我腿瘸了,在城里找不到活,还得吃饭,不如回家去。

回家后,地薄,气候也不好,收成低,家里人因为我的回去,都不敢添饭了。”

说到这里,柱子有种羞耻的感觉,他本来应该养家的,当年来城里,也是想着多挣点钱的,结果瘸了一条腿回去,还得家里人省下粮食给他吃。

“后来,我听说杨大哥家里开了店,想招人。我就说过来试一试。

虽然我的腿瘸了,但是不走远路的话,力气活还是能干的,车也能蹬。”

柱子曾经带着对未来的很多期待进城,租黄包车,拉客,想要凭借自己的一身力气在这个城市中扎下根。

他甚至想过要送自己的儿子进城读书,但是最终还是没有成功。

再次进城找活干,柱子对这次机会是很珍惜的,对于李大花的种种要求执行得也很严格。

李大花观察了他几日,觉得的确不错,总算是松了一口气。

她对杨大金说:“你也算是靠谱了一次,这次推荐的人的确是不错的。”

杨大金笑道:

“苦命人,总是更珍惜机会的。我之前推荐的那些人,虽说是贫苦了一些,但好歹是在城里住着,找活干也比较方便,再不济还能在家里浆洗衣物,自然会觉得你的要求太麻烦。

而柱子的一条腿瘸了,又想养家,肯定是更吃苦肯干。”

的确是很吃苦,杨金穗有时候去店里,看到柱子那么卖力的干活,也希望他能长长久久在店里干下去。

不过,他要是定下来在自家干活,住哪里呢?杨金穗突然想到了这件事。

脚店虽然便宜,但肯定还是比租一间小屋子贵的,而且也不方便,想洗澡还得花钱洗,想自己做饭也没地方做,只能买。

总不能进城打工,挣的钱刚刚够吃住吧,那也无法达到他养家的需求呀。

“住咱们家。”

杨大金言简意赅。

诶?

杨金穗震惊。

“咱们家新买的那个房子,门口不是有一间门房嘛,可以住人的。”

对哦,他们家新买的这个房子,不仅有一栋主人家住的小楼,院子中,靠近门的位置也有一个房子。

这个或许是给看门人住的。

但是杨金穗家其实是没有专门的门卫的。

杨大叔,杨大婶目前虽然受雇于他们家,但杨家本身没有那么多规矩,楼里现在的房间完全够住,没必要把他们赶到院子里的小房子住,所以那个房子就空了下来。

现在柱子住进去其实也是好事,洋食店收工之后,他可以陪着李大花和杨大婶一同回来,路上也安全一些。

因为,杨大金虽然和李大花在一个街里开店,但不一定每天都能同时间回来。

此外,他们住的这片地方虽然安全性是比较高的,但是,如果有一个壮年男人能够住在门口,及时察觉门口的来人,也让人感觉更安全一些。

柱子的人品如何,杨金穗自己是不了解的,但杨大金既然觉得可以住进来,那应该是打听过的。

这个秋天,或许就是迎接来客的季节。

除了很久不见的柱子以外,杨金穗家又来了一对真正的客人——那就是郭淑惠和她的丈夫高志成。

郭淑惠最后还是选择了和父母定下的丈夫人选定亲成婚,不过,她成功地说服了丈夫,决定随对方一同来北平读书。

郭家给女儿选择的定亲对象也是门当户对的人家,虽然做公婆的对于儿媳妇的需求还是旧式的版本,但其实并不是掏不出钱让小夫妻俩到北平来租房住,只不过是更想有个儿媳妇在家里伺候自己罢了。

但是做父母的,会考虑自己的养老需求,也会考虑到儿子的需求。

老两口听儿子说他需要妻子跟他一同去北平照顾他的生活,想一想便也答应了。

他们也怕儿子在外面染上什么婚姻自由之类的想法,选择和柔顺乖巧的儿媳妇离婚,娶一位根本不会孝顺公婆的女学生回来,那他们才是真的鸡飞蛋打呢。

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人总是很擅长妥协的,郭淑惠就是这么说服了婆家,跟着丈夫来到了北平。

好在杨金穗家之前租的小院还没有到期,那个房子除了有点小以外,再没有别的不好了。

交通便利,周围卖东西的地方多,邻居们也比较好相处。

原本,杨大金是准备到期后直接不续的,如今郭淑惠小夫妻俩来了,他们看过那处院子后,便决定租下来继续住。

高志成,来北平读的是会计学校,当时想的是方便日后回家帮父母打理家业,如今见识到了北平的繁华,便想留下来了。

尤其是,他看到了郭淑惠的亲戚杨家,来北平不过数年,就买得起这样好的房子,还把自家的孩子培养成了作家。

这让他对妻子的态度更多了几分尊重,毕竟,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城市里,很多时候还是需要仰仗亲戚的照顾的。

他听说杨金穗作为一位作家,还认识不少人呢,而杨满福的同学里也不乏非富即贵的少爷们。

相比之下,高志成就读的会计学校,就没有那么多家境好的同学了。

郭淑惠成婚不过数月,对丈夫已经有些看清了。

他不算是个坏人,毕竟他本可以顺从父母的意思把妻子留到老家,或者是冷眼等待妻子去和父母沟通,但他还是答应了郭淑惠的恳求,同意去和父母交涉。

举报本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