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读书 » 其他 » 神明驯养指南 » 第147章魔煞(三十五)

第147章魔煞(三十五)(3 / 4)

下一瞬,他们非但没有放下兵刃,反而在几名主将的嘶吼下,眼中爆发出近乎癫狂的狂热与贪婪。

甚至口口声声说神明堕落,竟叛向九幽,纷纷叫嚷着要屠神以正天道。

虞瑶瞧这情形啐了一口:“不知那高坐在天枢殿的帝君究竟向他们许诺了怎样滔天的利益,能让这群自诩清高的家伙,连骨子里的敬畏都统统抛却!”

只见十数万仙军不动如山,不仅未退半步,反而如毫无理智的钢铁洪流般,悍不畏死地发起了更为猛烈的冲锋。

于是辛辞暮下令,那便杀吧!

不过半日功夫。

战阵被压进裂渊之后,战火将天幕灼烧成一片触目惊心的血色。金甲卫的战阵如同绞肉机般向前推进,眼看就要合围。

就在这胶着之际,九天之上骤然撕裂一道猩红的雷霆,硬生生劈开了仙族大军原本牢不可破的侧翼防线。

漫天血雾与惊呼声中,三道身影挟着骇人的威压,如流星般破空坠入修罗战场。

冲在最前方的,是一银甲女仙。

未央天尊手中长锋只随手一挥,磅礴的杀戮之气便如狂涛拍岸,瞬间将冲锋在前的百十名天庭仙兵绞成血雨。

她虽为仙族唯一的女天尊,却满身桀骜乖张的煞气,那双眼眸里没有半点所谓仙仙裔的悲悯,唯有尸山血海中淬炼出的快意。

紧随未央天尊其后杀出的,男的清隽俊秀,女的英姿飒爽。

辛辞暮定睛一看,竟发现是姜采薇和洛无墨。

面对重重围堵,这对道侣展现出了近乎恐怖的默契。

洛无墨凌空虚踏,手中判官笔走游龙。浓厚的墨色化作漫天繁复晦涩的镇压符文,以笔锋为阵眼,轰然在半空中炸开一道巨大的墨色囚牢,生生封死了追兵的退路与攻势。

姜采薇则借着那墨色符文的掩护,身形如灵燕穿云,七星剑铮然出鞘。

凛冽的剑气如长虹贯日,精准地顺着墨色囚牢的缝隙绞杀而入。

剑意与符文交织,一黑一白,一柔一刚,霎时间便将那被困的兵将尽数了结。

两人借势踏阵而出,稳稳落至辛辞暮的阵前。

姜采薇随手挽了个剑花,甩去剑刃上沾染的仙血。

她转过头看向辛辞暮,往日里那明媚张扬的眸子里,此刻却多了几分真切的愧疚与如释重负:“魔主,收不收逃兵?”

辛辞暮看着这两人,颇为惊讶:“你们怎么会来助我!”

洛无墨收起判官笔,长身玉立。

他没有看身后那些气急败坏的仙兵,而是望向那片翻涌的修罗战场:“仙路漫漫,长生久视,若无三五知己并肩,岂非太冷清了些?”

姜采薇疏朗一笑:“怪不得你们瞧不起我们世家子弟,如我这般是非分明,忤逆尊长,为了大义离经叛道逃出来的实在是不多!”

洛无墨复而叹道:“之前是我们愚昧,被那些所谓的仙族道统、世家门楣蒙蔽了双眼,竟真信了他们那套虚伪的苍生大义。辞暮……对不住,是我们醒悟得太晚。”

姜采薇目光灼灼:“……希望我们来得不算迟。”

“不迟!”辛辞暮摇摇头,“苍生正需要你们。”

“行了,酸不酸!”未央天尊扛着滴血的长锋走上前来,嗤笑了一声,眉宇间尽是飒烈与狂放,“这帮满口假仁假义的走狗,我早就看他们不顺眼了!今日杀个痛快便是!”

看着这几个浑身浴血却眼神明亮的人,辛辞暮眼底的沉冷终于被彻底击碎,化作了极其畅快的笑意。

她缓缓抬起手,原本悬于半空的魔印瞬间碎裂化作冲锋的号角。

“杀——!”

号角声震碎云霄的刹那,辛辞暮已化作一道紫电掠出阵前。而在她身侧,一袭白衣的赢颉如影随形。

归命引不仅将他们的命源死死绑在一起,更赋予了辛辞暮与赢颉的共感

战阵之中,无需言语,甚至无需对视——赢颉能听见她耳畔掠过的罡风,辛辞暮能看清他身后袭来的暗箭。

两具躯体,却如同生出了两双眼睛、两双耳朵。

辛辞暮魔练所指的锋芒,便是赢颉神力护持的绝对领域,一人大开大合地撕裂敌阵,一人行云流水地绞灭偷袭。

进退之间犹如浑然天成的杀戮太极,默契万分,任凭千军万马也无法在两人之间劈开分毫的缝隙。

在他们势如破竹的带领下,九幽大军一反常态。他们不再如死士般死守结界,而是如退潮般边打边退。

十万金甲卫本就自视甚高,见魔族“节节败退”,皆以为对方已是强弩之末。

立功心切之下,仙族大军阵型大开,狂妄地长驱直入。却不知不觉间,被这诱敌深入的绞索,死死拖入了灵气暴乱的混沌地带。<

就在金甲卫惊觉灵力受阻、寸步难行的刹那,杀局骤启。

两侧阴影中,南烛与虞瑶各领一军,化作两柄冷酷的尖刀,狠戾地切入敌方散乱的阵型。

姜采薇与洛无墨更是如虎入羊群,游刃有余地穿梭于乱军之中,专挑仙族高阶将领一击绝杀。

而在大军的大后方,贺雨霖彻底褪去了昔日神女的骄矜,凌空而立。她素手翻转,祭出了相伴八千年的本命法器归春。

伴随着一声清脆的玉音,流光溢彩的巨伞傲然撑开。

伞面之上,万木复苏的神纹仿佛活了过来,随着伞柄在半空中缓缓流转,浩荡的春神之力瞬间化作万千阵法结界。

她以一人之力稳稳护住阵枢,生生不息的治愈术法如甘霖般倾泻,将九幽的伤兵一次次从死亡线上强行拉回。

至此,九幽的反扑之网已然完美绽开,将十万金甲卫困成了瓮中之鳖。

举报本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