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读书 » 其他 » 万人嫌素人清醒后,权贵们慌了 » 第8章新嘉宾——秦观

第8章新嘉宾——秦观(1 / 3)

帝国警车的后座和寻常车辆不一样,上了车,明延没有和秦观并排而坐,而是落座在对方对面的位置。

坐好后,明延微微垂首,视线低垂。

但警车空间有限,他又坐在秦观对面,即便目光低垂,余光也能看见对方抱着刚才从人贩子手上解救下来的孩子。

车內很安静。

秦观率先打破沉默。

“你是怎么发现人贩子的?”

明延闻言,抬头对上秦观略显黑沉的眼眸,视线微微下移,发现对方虽抱着一个孩子,但坐姿仍是板板正正的。

虽然两人参加了同一档综艺,但明延和秦观并没有接触过几次。

秦观是刑侦队队长,工作上会遇到许多紧急情况,比身为医生的谭则蕴和执政官的楼晦还忙碌,两期节目,秦观并不是全部在场,经常推迟好几天才来参加录制。

所以,明延和他并不熟悉。

即便没见过多少次,但目光触及面容冷峻的男人,明延不得不承认秦观的气质容貌并不比西奥多等人差。

甚至因为从事的职业,秦观多了几分西奥多三人没有的正气凛然,眉目间透露出洞察人心的犀利,周身弥漫着坦坦荡荡的正气。

明延转移视线,在面对警察的审问时,他没有像以往那般低垂眼眸。

对上秦观深沉犀利的双眸,明延好似察觉不到对方眼底的探究,语气平缓地说出自己是怎么发现人贩子的。

秦观闻言没有点评,神色冷峻,令人瞧不出任何情绪。

他继续问:“为什么没有喊人,而是直接追上去救人?”

明延一听,立马明白对方的意思。

在当时的场合,他独身一人没有帮手,却追上两个人贩子,以一敌二,不用想就知道会处于劣势。

如果叫上周围人帮忙的话就不一样了,而且多数人下意识都会先叫人帮忙,他的反应不同寻常。

明延对秦观解释:“当时,我并不完全确定那对夫妻是人贩子,即便确定了立马叫人,很容易打草惊蛇让人贩子逃掉。”

虽是这么想,但明延想到还是差点逃走的人贩子,承认自己的失误:“是我想当然了。”

最开始他就应该叫人,即使被人贩子污蔑,也能拖住对方,不让对方逃走。

明延这么想着,耳边响起秦观的声音:“你的做法虽然有疏漏,但不是没有可取之处。”

明延闻言,神情明显一顿。

因为和秦观对视着,他连因为惊讶而微微睁大的圆眸都被对方收入眼底。

秦观面色不变,但抱着孩子的姿势稍微改变。

他就事论事而已,对方需要这么惊讶么?

明延不知道秦观的想法,如果知晓了,也不觉得自己刚才反应夸张。

前面两期节目,秦观虽参加录制的时间不多,但每次露面让明延记忆深刻。

初见时,明延被沈济撞了后,不小心把其他嘉宾的生日蛋糕摔碎了,大家都不相信他时,谭则蕴转头询问赶来参加综艺的秦观,让对方帮忙审查。

秦观不知道是不是觉得,他和沈济是小打小闹想要吸引其他嘉宾的注意,根本不想花费精力处理这种小事,还是真的当作办案,黑眸扫向狼狈无措的明延道:“我办案不看过程,只看结果。”

明延本就被谭则蕴打击的低迷的心情,在听见秦观冰冷无情的话后直接冰凉下来。

他没有想到身为警察,秦观办案这么简单粗暴,难道对方不怕发生冤假错案吗?

直到,明延了解到对方的职业。

身为刑侦队队长,秦观经手的都是罪大恶极的案件,犯人要么是连环杀人犯、要么是军火黑帮头子等等。

虽会涉及一些小鱼小虾,这些人或是心甘情愿作恶的,或是被蒙骗的,或是被恐吓的,但没有一个是无辜的。

他们在被逮捕后,会在警察局哭诉着自己是情非得已,自己也不想杀人不想犯罪,但不干的话,上面的头目就会杀了他们。

但做了就是做了,犯罪就是犯罪,不管你是心甘情愿从恶,还是不小心被蒙骗,罪犯就是罪犯。

所以,面对明延和沈济的事,秦观的判断标准也是如此。

不管明延是不是被人撞到后摔碎了蛋糕,秦观只看重结果,既然蛋糕从对方手上摔下去,那么就是对方的责任。

怀里的孩子动了动,秦观动作轻柔地拍了拍孩子的背,原先冷峻的面容也显出几分温情。

明延微微垂眸,心底下浮现出自己最开始对秦观的印象。

一开始,他对秦观和谭则蕴是有滤镜的,前者是正气凛然的警察,后者是救死扶伤的医生,这两样职业在普通群众眼里会蒙上一层神圣的光芒。

但两期节目后,明延对他们彻底改观,职业神圣是一回事,但从事职业的人也是人,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谁都不能做到真正的无私忘我。

想清楚后,明延仍厌恶谭则蕴的伪善,但对秦观没有多少厌恶。

对方没有刻意为难针对自己,而是办理重案形成的习惯,所以才那样看待他和沈济的事件。

但这不意味着明延多么宽宏大量,秦观成为冤枉他的帮凶,这一点毋庸置疑。

即便是柔软的豆腐,被人一戳都会出现一个洞,变得零碎不堪,不再白皙完整,更不要说明延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各种污水泼在他身上,他的声誉逐渐被败坏,即便他没有做过又怎么样?

秦观安抚好孩子后,再次抬首,眼神投向对面青年,神色微顿。

青年已经微微垂眸,俊秀白皙的面容显得格外恬静,微许阳光透过车窗照射进来,青年鸦羽般的睫毛染上一层光辉微微颤动。

举报本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