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杯热可可(2 / 4)
"我送你回去吧。"沈星辞说。
"不用,我自己打车就行。"江予安擡起头看了她一眼,"沈姐,谢谢你。"
沈星辞没说"不客气"。这种时候说"不客气"太轻了。
她目送江予安上了出租车,然后站在原地看了一会儿车尾灯消失在车流里。
手机震了。
唐薇的消息:"星辞,今晚有空吗?方远舟集团的法务部给我发了一封律师函。你最好来看一下。"
沈星辞盯着屏幕上的"律师函"三个字,心跳快了半拍。
她才刚开始查方远舟——三天而已。律师函就到了。
二
唐薇的办公室在国贸三期,四十七层,能俯瞰半个cbd。
沈星辞到的时候唐薇正坐在办公桌后面,面前放着一封a4大小的信件,信封上印着"远山集团法务部"的字样。唐薇戴着一副金丝边框眼镜——她不近视,这副眼镜是她"认真模式"的开关。戴上眼镜的唐薇跟平时判若两人,平时是"嗯好的行可以的",戴上眼镜就变成了"你确定你有证据吗"。
"坐。"唐薇头也没擡,手指点着信纸,"你自己看。"
沈星辞拿起来看了一遍。
律师函的内容很短,核心意思就一个:远山集团注意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集、整理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人员和工商信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函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调查行为",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
落款是"远山集团法务部",日期是三天前。
"三天前。"唐薇终于擡起头,摘下眼镜,"这封信是三天前发出的,走的是挂号信,所以今天才到我手上。寄给谁的?寄给我。"
"寄给你?"
"对。不是寄给你的工作室,是寄给我个人的——寄到了我们律所。信封上的收件人写的是'唐薇律师'。"
沈星辞把信放下。
寄给唐薇,不寄给沈星辞。这个选择本身就包含了信息——发函的人知道唐薇跟她的关系,而且选择了绕过工作室、直接向律师施压的路径。律师收到律师函,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执业规范要求必须正式对待。
"他们怎么知道我们之间有联系?"
"两种可能。"唐薇重新戴上眼镜,声音恢复了那种冷静但锐利的节奏,"第一,他们查过你的工作室注册信息,发现没有法务关联,而我的律所在业内公开可查。第二——寄给我比寄给你更有技术上的好处。"
"什么好处?"
"你是个人工作室,没有专职法务。律师函寄到你手上,你怎么处理都行——可以回函、可以无视、可以发朋友圈骂。但寄到我手上就不一样了。我是执业律师,收到律师函之后必须在律所内部做归档处理,如果将来涉及诉讼,这些归档记录可以被法庭调取。"
沈星辞眯了一下眼。
"也就是说——他们寄给我,不是为了让收到函的人害怕,而是为了在法律程序上留下一道痕迹。如果将来我们真的对薄公堂,他们可以说'我们早就通过正式渠道通知过对方律师'。"
"这是一封'预先留痕'的函。"唐薇用镜腿敲了一下桌面,"发函的人不是法务部的普通职员,是懂诉讼策略的人。"
沈星辞靠在椅背上,盯着那封信看了几秒。
"函本身成立吗?"
"不成立。公开渠道的工商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搜集公开信息更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他们在函里写的'商业秘密'包含了某些非公开信息——比如你没告诉我你查了什么。"
"我只查了天眼查和企查查上的公开信息。"
"那就不成立。"唐薇把眼镜摘下来,在手指间转了一圈,"但函本身的成立与否不是重点。重点是——他们在试探你。"
"试探?"
"他们不确定你到底知道了多少。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你,一方面制造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观察你的反应。你会不会回函、会不会公开讨论、会不会加快或者暂停行动——每一种反应都会暴露你手里的牌。"
沈星辞没有接话。她在想另一件事。
三天。她查方远舟查了三天,律师函就到了。三天的时间,远山集团的法务部起草函件、审核、寄出——这个速度不算慢,说明他们在她开始查的第一时间就收到了消息。
是谁通知的?她查天眼查的时候没有跟任何人提过方远舟的名字。只有顾行之说漏了一句"远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跟曜华资本在同一栋楼",但那是咖啡馆碰面的时候说的,不存在被第三方截获的可能。
除非——方远舟集团本身就在监控所有跟他们相关的工商信息查询。
这有点夸张了,但沈星辞不敢完全排除。一个拥有离岸资本、涉足pua培训、能把自己的子公司设在跟曜华资本同一栋楼里的集团,做一些超出常规的信息监控并不奇怪。
"你查到什么了?"唐薇问。
沈星辞犹豫了两秒。方远舟既然已经发函了,说明他们已经知道有人在调查——再瞒着唐薇没有意义,而且唐薇迟早会牵涉进来。
她把三条线简短地说了一遍:贺明远的excel管理系统、云帆壹号lp名单上的三个女人、绅士学院通讯录上同时出现的秦婉、周敏、林佳慧。
唐薇听完之后摘下眼镜放在桌上,用镜腿轻轻敲了两下桌面。这是她思考时的习惯动作,通常意味着她想到了什么。
"秦婉。"她重复了一下这个名字,"你确定这个名字没有在别的地方出现过?"
"没有。怎么了?"
"这个名字很眼熟。我好像在哪份法律文书上见过。"
唐薇打开电脑,在律所的案件检索系统里搜了一下"秦婉"。结果跳出来七条,其中四条是无关的同名案件。剩下三条——
她点开了第一条。
屏幕上是一份两年半前的庭审记录,案由"名誉权纠纷"。原告是一个二十三岁的女生,被告是一家名叫"绅士学院"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在其培训课程中使用了原告的私人照片和个人信息,造成名誉损害。
案件最后——撤诉。原告自愿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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