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章要养成看天气预报的好习惯(2 / 2)
司马光的立场是:阿云最初没想过坦白,是因为官府要拷问她,她害怕了才抖出来,这不能算自首。
但王安石认为:县尉吓唬了她一下她就招认了,这时候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属于“走访问询”,还没到“审讯”环节,既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招认的,就应该算“自首”。
由此又展开了第二个问题的激烈讨论:阿云到底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
司马光认为,韦大长得丑陋又不是违法犯罪,阿云因为这个理由伤人本就站不住脚,何况她是带着刀,专门跑到田间地头,趁着人家睡觉的时候有计划的潜入进行砍杀,这不妥妥谋杀吗?
但王安石又有不同看法,他支持许遵用“故杀”界定阿云的行为,并用盗窃来打了比方:
假设张三去李四家偷盗,只为谋财没想要害命,但过程中被李四发现,情急之下张三失手打死了李四,这叫“故杀”。按照《宋刑统》,这种情况下,张三触发了两项罪名:首先是盗窃罪,其次是故杀伤罪。盗窃罪是张三故杀伤李四的“所因之罪”。
如果这时候张三主动自首,那么按照《宋刑统》规定,张三的“所因之罪”——盗窃罪可以免除,追究他故杀的刑事责任。
所以王安石认为,阿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谋是因,杀是果,阿云既然自首了,安律应当免除她“谋”的罪名,只追究“杀”,也就是所谓“故杀”的后果。
在宋朝刑法中,谋杀最重,无论是否得手,都以死刑判罚;但故杀则要看导致了什么程度的结果。
阿云激情杀人,韦大没有性命危险,而是伤了一根手指,那么阿云则罪不至死。
于是两边的争议点又变成了:谋杀的“谋”和“杀”到底能不能分开?究竟适不适用于自首可减免谋杀而只追究故杀。
04
若是放在现代刑法中,阿云杀害韦大未遂,造成伤情较小,又有自首情节,在法律中很容易找到相应的法条对其进行判决。
但一千年前的《宋刑统》,尽管已经是当时最先进、最具人文精神的司法律典,但仍有诸多漏洞。
在《宋刑统》中,谋杀和已伤是两个条例,谋杀可以自首,但已伤没有自首从宽的规定。王安石从“谋杀”条款出发,得出的是自首可以减刑的结论;司马光从“已伤”条款出发,因此阿云根本不具备什么自首减刑的可能性。
王安石想要“疑罪从轻”,司马光坚持“除恶务尽”,两个人看似在讨论同一个案件,但实际上并不在一个平面,自然是得不出任何结论。
宋连拿到这场辩论的详细会议记录的时候,脑子里嗡嗡嗡的。
在他看来,这场官司完全属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他有心提出更接近现代司法观念的改革方针,但盲目地跨越近千年的社会演变,强行套上现代司法程序,显然伤害性更大。
况且,在如今的变法狂潮之下,莫说是宋连,就是傅濂也难以提出什么意见。随意的一句话很可能就变成了党派之争的靶子和工具。
宋连翻了一遍会议记录,发现厚厚一沓,几乎每一页都有皇帝的批注,看起来更像是赵顼的碎碎念。
“善。此为论法之本。若婚姻不存,则‘恶逆’无从谈起。二卿于此,所见略同,甚慰朕心。”
(总算能讲讲道理了,顼顼开心.gif)
“司马卿所言,乃老成之见。然则,‘恐吓’与‘拷问’,其间分别,当如何界定?县尉未用刑具,仅以言语相逼,若此亦算‘拷问’,则天下狱吏,将无从问案矣。此事,可再议。”
(君实先生2g网速,有代沟!顼顼叹气.gif)
“妙!此论甚妙!以‘盗’喻‘谋’,以‘故杀’为‘果’,析理精微,闻所未闻!安石之才,真乃经天纬地!”(整句划掉)
“‘谋’与‘盗’,其心性之恶,可同日而语乎?盗或为生计所迫,而谋,乃心生歹念。此事……朕亦未决。”
(介甫先生5g网速又太快,句句是坑,偷盗和杀人能一样?顼顼摊手.gif)
这样的吐槽几乎充满了整本记录,宋连一边吃瓜一边自叹不如,论吐槽技能他还是甘拜下风了。
可惜赵顼是皇帝,从小接受精英教育,行事有板有眼,还有那么多双眼睛跟戒尺一样盯着他的言行。否则李士卿后院的魔改party上绝对有他一席座位!
宋连翻到最后一页,在丁点儿空白的地方,赵顼用朱笔写了一段总结陈词:
“朕反复观此案,夜不能寐。”
“司马光之论,字字句句,皆在法条之内,无一处可驳。然其论,冰冷无情,若依此判,则与酷吏何异?”
“王安石之论,处处为人情考量,欲开一条生路。然其类比推演,多有惊世骇俗之处,恐开‘轻法’之门,使人不知敬畏。”
“一桩小小‘女子杀人’案,竟能引出如此两难之境!”
“唉!归根结底,非二人之过,乃是‘法’之过也!法条陈旧,前后掣肘,遇疑难之案,则进退失据!”
“如此看来,王安石所言‘变法’,非变一事一物,乃是要变这整个‘根本’!再不变,国将不国,法将不法!此事,朕意已决!”
作者有话说:
此处应有一套顼顼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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