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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5)(4 / 8)

我想,他只会在存在现象方面把这些力量看成各有差别的,但是在内在本质方面会把它们看成相同的,会把它们当作自己亲身认识以及比任何东西都认识得更清楚的东西,从它们最明显的具体表现方面来看,这个东西叫作意志。

只有运用这种反省思维,我们才不再停在现象界而达到物自体。

存在的现象只是观念,没有别的。

一切表象、一切客体都是对存在的显现,只是现象,只有意志才是物自体。

就作为物自体、物的自在存在来说,它根本不是表象,与表象完全不同;一切表象、一切客体只是意志的外显,只是意志可见的一面,只是意志的客观化。而意志则是每一种特殊东西的内在本质或中心,也是整个宇宙的内在本质或中心。它出现在每一种有目的的自然力量中,也出现在人类预想的活动中;这两种表现方式之间的最大区别只是表现的程度问题,不是所表现的东西本身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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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我们想把物自体当作客体来看待,就必须替它找一个准确表达客体的概念、名称,物自体永远不是对象,所有客体只是物自体的具体表现。因此它不可能是客体。但是为了要成为知性的线索,除了它一切具体表现中最完整的表现以外,换句话说,除了最明显的和直接被知识所启发的东西外,不可能成为别的东西。现在,我们知道这就是人类的意志。

不过,这里我们最好说,无论如何我们只运用后天的命名,借此这个意志概念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充。不同现象中相同者的认识,相同现象中不同者的认识,像柏拉图常常说的那样,是哲学的先决条件。但是一直到目前为止,人们都没有认识自然界各种活动的力量在本质上是和意志相同的。

所以不知道五花八门的现象只是物自体的不同类属的表现被当作各有差别的现象了。

因此没有一个字可以表示这个“种”的概念。所以我根据“种”的主要类属为这个“种”定名,这些主要类属的知识比较接近我们,并且使我们获得有关其他类属的间接知识。但是凡是能够把这个概念加以必要扩充的人仍旧会陷入永久的误解中。

因为对“意志”一词的了解,只是把它当作一向用来表示的类属,也就是被知识所指导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具体表现只是随着动机而来,并且是随着抽象动机而来,因此也只产生于理性指导之下。我们已经说过,这只是意志具体表现中最明显的例子。

现在,我们要在思想中清楚地分辨直接认识的、这个具体表现的内在本质,把它转移到具有同样性质却比较微弱的具体表现上,这样,我们对意志概念就能稍做必要的扩充。从另一观点来看,任何人如果认为不论我们用“意志”或其他字眼来表示一切现象的内在本性最后都一样,那么就同样地误解了我的思想。如果我们只是设想物自体的存在而以抽象方式认识物自体,那么情形就是如此。

这样,我们就可以随便谈论它是什么。

名称只是某一未知数的象征。

但“意志”两字却像魔力一样将自然界每样东西的内在本质都展示在我们面前,这就根本不是一个未知数,根本不是只凭推想就能认识的东西,它是浑然一体而又直观可见的,我们对它非常熟悉以至于我们对意志的了解远远超过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了解。

到现在为止,一般人都把意志概念附属于力量概念之下,但是我却把这种情形完全改变过来,我要将自然界一切力量都视为意志,我们不要以为这只是文学上的遁词。在力量概念的基础上,最后都产生有关客观世界感官知觉的知识,换句话说,最后都产生有关现象或表象的知识。这个力量就是由这种知识构成的。

它是从因果支配的范围中抽象出来的,是从知觉表象中抽象出来的结果,只涉及由原因构成的因果自然,这时的因果自然不能用事因论来解释,却是事因论解释方法的必要的先决条件。

相反,意志这个概念是一切可能概念中唯一不是来自现象界的概念,唯一不是来自知觉表象的概念,是自内而来的概念,是从每个人直接意识中而来的。通过这个概念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本性而直接认识自己的个性,离开一切形式,甚至离开主客形式。同时,意志概念就是个性,知识的主体和客体就是同一个东西。

所以,如果我们将力量概念归结为意志概念,事实上就等于把认识得不太清楚的东西归结为认识得非常清楚的东西;就等于是归结为我们彻底认识的东西,同时也大大地扩充了我们的知识。相反,如果我们把意志概念归结到力量概念之下,像人们一向所做的那样,就等于抛弃了自己对世界内在本质所具有的唯一直观力量,因为我们让它消失在一个从现象界抽象出来的概念中,也就永远无法通过这个概念而超出现象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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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自体,意志和它的表面现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备外在现象的任何形式;当意志表现出来时,首先就变为这种形式。所以这种形式只涉及意志的客观表现,与意志本身毫无关系。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体的客体形式也和意志无关;附属于这种客体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则的普遍表现形式就更不必说了。我们知道,时间和空间就是这种形式,杂多也属于这种形式,杂多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存在。

关于最后一点,时间和空间就该被称为“个体化原理”,这是从过去经院派借用的一个名词,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个名词。唯有以时间和空间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属于“同一种”的东西才会表现为极不相同的,表现为同时存在的杂多现象和许多前后相续的现象。时间和空间便是“个体化原理”,这是经院派哲学家之间一个十分微妙却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以前所说的,我们知道,虽然意志的一切具体表现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然而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却在各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外,因此完全没有根据。并且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无限的,然而意志本身并不包含杂多的现象。意志本身是单一的,不过这里所谓的“单一”与所谓的“客体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不是同一个意思;一个客体的统一只能从与杂多相反的方面去了解;也和所谓的“概念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意义不同。

因为概念的统一只产生于杂多的抽象作用;意志的单一本性则表明它在时间和空间之外,表明它在“个体化原理”、在杂多无序的诸多可能之外。只有当我们考察清楚了现象和意志不同的具体表现时,才会完全了解康德关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学说,康德认为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是我们的认知的形式。

在意志表现得最明显的地方,如人类的意志,我们的确认识到意志毫无缘由,这种毫无缘由就是自由的、独立的。但是意志本身的这种毫无缘由使我们忽略了意志的具体表现所普遍服从的必然法则,并让我们把意志活动看作自由的;其实,意志活动并不自由。

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严格地跟随着影响性格的动机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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