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5)(6 / 8)
然而无机自然界的种种现象与意志之间外表上的细微差别主要是由于一类现象完全服从法则,而另一类现象则显然是比较自由的。在人类身上,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人有各自迥然不同的个性,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性格;所以,同样的动机对每个人的影响并不一样。由于在个人广大的知识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人不明了的情境,而此种情境每个人都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只根据动机而预先决定活动,因为缺乏其他因素,比如精确地认识个人的性格以及伴随性格而来的知识。
另一方面,自然力量的许多现象则说明了相反的情形。
它们根据普遍法则活动,没有变化,没有明显地符合环境的个性;同样的自然力量以相同方式反复出现在无数现象中。为了说明这一点,为了证明在所有不同的现象中意志的不可分与同一性;为了证明出现于最微弱现象也出现于最强烈现象中的不可分的意志是同一种意志,我们首先要考察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对其种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即意志世界和表象世界之间的关系。因为这能让我们用最好的方法对我们在本书第二卷中讨论的整个问题进行更彻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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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伟大的康德那里知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全部结构及其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中所有可能的形式,与在它们之中呈现并构成其内容的客体完全无关;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从主体出发,就像从客体出发一样,同样地可以了解时间、空间和因果联系。所以,我们可以同样精确地说,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是主体的直觉或知觉的形式;它们是客体对象或按康德的说法是现象对象的种种性质,也就是表象的各种性质。我们也可以把这些形式看作客体和主体之间无法消除的界线。
因此,所有客体都必须存在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之中,然而独立于作为现象的客体之外的主体却完全控制和监督着这些客体。如果要使出现于这些形式中的客体不成为空洞的幻想而具有意义,就必须放置在主体的视野之内才有可能。它们必须涉及某种东西,必须成为某种非对象的、表象的东西,必须成为某种并非只就主体来看才正确地相对存在,不依赖和它相对并作为它存在条件的任何东西,也不依赖这种东西的任何形式,简言之,必须不是表象而是物自体。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问:这些表象,这些客体,除了成为主体的表象或对象以外,是否还是别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下,它们会是什么?在与表象完全不同的一面,它们是什么东西?什么是物自体?我们曾经回答过这个问题,说它是意志,但在目前,我要暂时把这个答案摆在一旁。
不论物自体是什么,康德的结论是对的,康德说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决不是物自体的属性,只是由认识主体附加在物自体身上的。这就是说,它们只属于物自体的现象存在,不属于物自体本身。由于主体完全凭借自身而认识世界尤其是认识构成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与一切客体都没有关系。所以它们必须以表象的存在为根据,而不能以东西表象的具体表现物为根据。
它们必须是那种表象的形式而不是采取这种形式来呈现自身的东西。
它们必然先天秉有单纯的主客相对的本性,不是作为观念而是作为事实,因此,它们必然只是一般知识的形式。现在如果以现象方式或对象方式表现的东西只能通过时间、空间、因果关系而成为表象,即通过共存和相续而成为杂多,通过因果法则而成为不断变化或者永恒的东西,这种以现象或对象方式表现出来又受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限制的东西,只能在因果关系的假设下才能成为表象的物质,最后所有只凭借这些而成为表象的东西实际上都不属于呈现出来的东西,也不属于已变为表象形式的东西,而只属于这个形式。
反之,不通过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而受限的、以现象方式表现的东西,不能归因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准确地说,不能根据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来解释的、以现象方式表现的东西,正是“物”借以表现即物自体借以表现自身的东西。由此我们知道,被感知的全部意义究竟指向哪里;换句话说,最明断的、清楚明白的知识和彻底的解释,必然是符合充足理由原则的,但不属于本身既非表象又非对象却只因进入这些形式中就成为知识的东西,成为表象、对象。
因此只有完全成为知识对象的东西,只有完全以表象而存在的东西,不是因被感知而成为表象的东西,只有因此而毫无分别地属于一切被感知者的东西,以及只有因此而使我们从主体出发和从客体出发同样可以发现的东西——只有这种东西可以毫无保留地带给我们一种充分完整的知识,一种彻底明显的知识。但是这种知识所包含的,除了我们先天所认识的以及可以普遍表现为充足理由原则的一切现象的形式,便一无所有了。
现在,我们知道,在知觉知识中出现的这个原则的种种形式是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
所有先天的纯粹数学和自然科学完全基于这些形式。所以只有在这些科学中才可以发现明确的知识和那种并非无法了解的东西,即意志的知识,也就是那种并非不能再从其他东西推论出来的东西。我们以前说过,就是因为这个理由,康德想把“科学”这个名称专用于这些知识和逻辑上面,甚至只用在知识和逻辑上面。
可是另一方面,这些知识所告诉我们的,除了表象之间的单纯关联和没有任何内容的形式外,一无所有。它们所获得的一切内容占据了这些形式的一切现象,包括那种在本性上无法再完全认识的东西,无法再凭借别的东西而来解释的东西,以及没有任何理由就让知识失去明确性而不再完全清晰的东西。
可是无从研究的是物自体,它根本不属于表象,也不是知识对象,只是成了具备那个形式的可知之物。形式本来和它毫不相关,而物自体也永远无法与它完全一致,永远不能归于单纯的形式,同时,由于这个形式是充足理由原则,因此也不能达到完全的解释,如果数学在现象界的量、方位、数方面,总之在时间和空间关系方面,给我们提供一切详尽的知识;如果现象表现其自身的时空在适当条件方面让事因论给予完全的说明,却又除了告诉我们为什么在某种情境下,这种特殊现象必然出现于此时此地而没有告诉我们其他东西的话,我们就永远无法依靠这些科学而深究事物的内在本质。
总有一种东西是任何解释都不敢触及的,但往往成为先决条件;种种自然力量和事物运行的确定方式,所有现象的性质和特性,那种没有理由的东西,那种不依赖现象的形式即充足理由原则与这个形式毫无关系,然而却采用这个形式并且根据这个形式的法则而表现出来的东西。
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则只决定表现于外的现象,不决定它所显现的东西;只决定如何显现,并不决定所显现的东西;只决定形式,不决定内容。机械学、物理学、化学告诉我们不可入性、重力、刚性、流质性、内聚力、弹性、热、光、亲和力、磁力、电力等力量是活动时所根据的法则。这就是说,只告诉我们这些力量在进入时空关系时所遵循的法则。但是,不管我们如何认识,这些力量本身永远充满玄奥的性质。
因为只有物自体才显露这些和物自体本身完全不同的现象,因为物自体是通过这些现象而显现的。的确,在物自体的显现中,是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但是,它本身永远不能归结为这个形式,因此在事因论上也是不能完全解释的,也是永远无法彻底明白的。
只要它采取这种形式,只要它是现象,当然可以完全了解,然而它的内在本质却根本无法解释。所以任何一种知识,愈是具有必然趋向,其中愈含有那种不能以其他方式在知觉中表现的东西——例如,空间关系——因此,愈是显著就愈是具有不纯粹的客观内容,或者说,其中所具有的实在性质就愈少。反之,其中愈是具有单纯随机的东西,愈让我们觉得它只是从经验中得到的,在这种知识中就有愈多完全客观和真正的实在,同时也有愈多无法解释的东西,有愈多无法从别的东西演绎出来的东西。
的确,不管事因论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事因论者总想把一切有机生命还原成化学作用或电的作用,就是说把一切化学作用再还原成机械作用,又把机械还原成动力学的对象,让时空的结合产生运动,有时候则转变为纯粹几何学的对象,即空间的位置,比如:借助几何工具正确地推出结果的大小,或以纯粹几何方法推出杠杆理论;几何学最后可以变为算术,由于算术只有一元,因此在充足理由原则的一切形式中,最易了解也最容易研究。
最后,甚至产生于19世纪中叶,现在仍然被用到的朴素唯物论显然也属于这一类。唯物论愚笨地否认生命力,尤其是试图以物理和化学力量解释生命现象,又以物质的机械效果想象原子的位置、形状和运动来解释物理和化学力量,因而想把一切自然力量都还原为物自体的活动和反应。
不过我们要将这种误把各种自然力量彼此转化的看法暂时停下来,因为对这个问题目前已经说得太多了。如果这个理论正确,一切就都可以解释和确立,最后都变为算术上的问题,算术问题就会成为智慧殿堂中最神圣的东西;最后,充足理由原则会适当地把我们引向这个问题。但是现象的一切内容将会消失,留下来的只有单纯的形式。
所谓“什么东西出现”将会归结为“如何出现”,而这个“如何”是先天可知的,因而完全依赖主体也只对主体而存在,最后,完全成为幻想,观念的形式;于是不能要求任何物自体。如果这是正确的,整个世界就将从主体产生,事实上,这完成了费希特想要以空洞大话所要完成的理论。但是,这是不可能的,用这种方法可以产生幻想、诡辩、空中楼阁,但决不能产生科学。
自然界各种各样的力量带来了真正的进步。有几种力量和性质本来看似不同,实则彼此相生,它们的数量也减少了。例如,磁力从电力而来。如果事因论承认自然界所有这些原始力量,把这些力量如实地展示出来并确立它们的活动方式,即其种种现象凭借因果关系在时空中出现而决定彼此相互关系位置时所根据的法则,事因论就会达到它的目的。可是有些原始力量将永远保持原来的情形。因此那些不能归于它们形式的就不能根据充足理由原则,用别的东西来解释的现象的内容将是永远无法解决的物。
在自然界的万物之中,有一种永远没有理由、无法解释也找不出最终原因的东西。这是它的活动特性,也就是它的存在本质。在物的每一个特别结果中,都可以指出一个原因,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知道,物的活动必定在此时此地;但是永远找不出解释物的一般活动及实际的特殊活动的原因。纵使它没有其他性质,甚至只是阳光中的一粒微尘,可是至少展示了这个无法明白的东西具有重量和不可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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