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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5)(7 / 8)

可是,我认为,这粒微尘的关系正如人的意志对于人的关系;并且像人类的意念一样,它的内在本性是无法解释的,甚至更进一步说,它本身和这个意志是同一的。的确,在意志的每一种具体表现、特定时空中,意志的每一种活动之上都可以发现一个动机,在人类性格的前提下,意志必然伴随着这个动机而产生。可是,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人类具有这个性格,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人在用意志表达自身,没有任何理由证明,在许多动机之中只是这个动机而非其他动机推动意志。

在一切有机体中,以动机解释其活动时所假设的人类具有无法明白的性格,这实际上是它的确定性质、活动方式,这个活动方式的种种具体表现是由外来印象而产生的,它本身不为任何本身以外的东西所决定,因此也就无法解释。它唯一为人发现的具体表现是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本身是没有理由。

有一个更大和更普遍的错误:认为我们了解最清楚的现象是最常见的现象与最普遍、最简单的现象,然而这些也是最常见也最容易忽略的现象。石头为什么会落在地上,动物为什么会自己移动,都同样无法解释。像我们前面所说的,我们一直假设以最普遍的自然力量,如重心、内聚力、不可入性来解释只在复杂情形才发生作用的更稀少的力量,例如化学性质、电力、磁力。最后,根据这些去了解有机体和动物生命,甚至人类认知和意志活动的本质。

人们总是从单纯的深奥难解的性质出发,完全抛开对它的说明,他们希望以之为依据而不想探究它们。我们早已说过,这种想法不可能实现。但是如果离开这些依据,这种结构会永远不确定。最后我们要问:与最初问题同样不知者的那些解释,到底有什么用途?我们对这些普遍自然力量的内在本质的了解是不是多于对动物内在本质的了解?是不是两者都是我们所不了解的?是的,我们都不了解,因为它没有理由,只是内容,而现象就是这个内容;同时,这个内容永远无法归结为形式或方法或充足理由原则。

但是我们心中希望的不是事因论,而是哲学;我希望的不是有关世界真正本质的相对知识而是无限知识。所以我们采取相反的途径,我们的出发点是我们直接完全认识的东西,也是我们完全相信的东西,因此是和我们最接近的东西,我们的目的是:掌握只能间接认识的东西。

我们想从最有力的、最重大的和最显著的现象去了解那些不完全的和比较微弱的现象。除了我自己的身体以外,其他一切东西,我只能从一个方向去认识,即从观念方面去认识。即使我认识了使其发生变化的所有原因,然而它们的内在本质依然不可知,仍然是一大秘密。

当我受某一动机影响而从事某种活动时,我身上发生一种现象,唯有和这种现象比较时,唯有和外在原因所决定的自身变化的内在本质比较,我才能真正了解在原因的影响之下这些无生命物体变化的方式,由此了解它们的内在本质是什么。因为对这个内在本质具体表现的原因的知识只告诉我们它出现于时间和空间的法则,此外没有别的了。

我之所以能做这个比较,那是因为我的身体是唯一对象,我不仅认识身体观念的一面,而且也认识它的意志的一面。因此我不认为,只要我能把它们归结为由电力、化学和机械原因所产生的运动,就能更了解自己身体的组织、我的认知和意志活动以及由动机而产生的活动,由于我所追求的是哲学而不是事因论,因此我必须知道如何根据自己随动机而产生的运动去了解我在原因之后所见到的无机体最简单、最普通运动的内在本质。

我必须承认,所有自然物体中表现的不可思议的力量在种类上和自己身上的意志是一样的,只有在程度上有些许差别。这就是说,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一文中所举的第四类观念必然是了解第一类观念内在本质的关键,同时借助诱导法则我必定能逐渐了解因果法则的内在意义。

斯宾诺莎说:“如果一块抛在空中的石头有意识的话,它也会相信是它自身的意志力量使它运动。”对这句话我只补充一点:石头是对的。给予石头的推动力量和石头的关系正如动机与我的关系,而在石头上所表现的内聚力、重力、刚性,从内在本质上来看,和我们身上发现的意志是一样的,如果石头有知识的话,在石头上所发现的也应当称为意志。

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段话中,斯宾诺莎想到了石头在空中飞行的必然规律,他希望把这个必然规律变为人类特殊意志活动的必然规律。另一方面,我把这唯一的必然规律给意义所带来的内在本质看作先决条件。在人类身上,这叫作性格,对于石头来说这就叫作性质,但两者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如果直接认识它,就叫意志。在石头中,意志最不容易被看到,因为客观性质最少;在人类身上,最容易被看见,因为客观性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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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客观化的最低阶段表现在最普遍的自然力量中,这些自然力量一部分出现于一切物质中,如重力和不可入性,一部分则出现在特定物质中。因此某些自然力量支配某一类物质,另外一些自然力量则支配另一类物质,因此形成特殊差异,如刚性、流质性、弹性、电力、磁力等各种物理化学性质。

它们都是意志的直接具体表现,正如人类的活动一样;这样,它们也像人类的性格一样是没有根据的。

只有它们具体的特定表现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就像人类的特殊活动一样。另一方面,它们永远不能成为结果或原因,而只能叫作“展开并显现本质的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因此希望重力或电力有一个原因,是没有意义的,它们都是原始力量,在它们之后不会再有什么东西能作为原因。

其实,它们的种种表现是根据因果法则产生的,每一种特殊表现都有一个原因,而这个原因同样又是一种特殊表现,特殊表现确定这个力量必须由此表现出来,必须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但力量本身根本不是某一原因的结果,也不是某一结果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说“重力是石头落下的原因”,这就是一种错误。在这种情形下,倒不如说原因是接近地面,地面吸引石头。如果没有地面,虽然重力仍在,石头也不会落下。

这个力量完全在因果链条之外,时间是它的先决条件,只在与时间发生关系时,它才有意义,但力量却在时间之外。

个别的变化往往起因于另一种同样的个别变化,而不是起因于它所表现的力量。凡是使原因有效的都是自然力量。因此,它是没有理由的,它在因果链条之外和一般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从哲学上来看,叫作意志的直接客观呈现,这是整个自然的“本体”、自然的自在,但从事因论看,从物理学看来,物自体是一种原始力量而且带有浓重的神秘性质。

我们发现,意志客观化的最高阶段中个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人类身上,它是个人性格之间的巨大差别,整个人格表现在非常明显的个人外在的面相上,这影响了整个身体的外形。

可是在动物方面则不同,虽然在高等动物身上也有个性的迹象,但这种个性在任何方面都没有达到这样高的程度,原因在于类的特性完全掩盖了个体的特性,所以,它们几乎没有个体的面相。我们越往下看就越能发现个体特性的所有痕迹越来越消失在类的共同性中,剩下来的只有类的面貌了。

我们认识类的生理特性,基于类的生理特性我们确切地知道从个体身上可以看到些什么,相反,在人类中如果我们想要确实地预测其活动,对每个人都应该加以个别的研究和探讨,由于最初行为的表现可能富含的隐藏性,这种研究和探讨就变成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鸟类身上完全缺乏、啮齿类动物身上也非常微弱的大脑“折层”和“脑回”,甚至在高等动物身上大脑两边对称的情形也远比在人类身上明显,而且在每一个体身上所表现的相似程度,也远比在人类身上明显,这种情形可能与人类和其他所有动物之间的差别有关。

在动物身上,性本能的满足没有任何明显的选择对象,可是人类则不同,在人类身上这种选择虽以完全本能的方式与一切思想无关,却能达到满含强烈感情的地步,这种情形更应该视为使人类与所有低等动物具有不同的个体性格的现象之一。因此每个人都应视为特定的以及具有特性的意志现象,同时在某一范围以内也应视为一种特殊理念,可是在动物身上却缺乏这种个体性格,因为只有类才具有特殊意义。

离人越远而越靠近更低的生物层次,这种个体性格就越模糊。

因此,除了根据土壤、气候和其他偶然因素有利或不利的外来影响而解释以外,植物没有其他的个别性质。最后,我们知道在无机界中,所有个体性都消失了。在某一范围以内,只有结晶体应当被看作个别的。结晶作用所决定的各方面倾向的统一使这种倾向的痕迹永久化,同时也是它原始形状累积的重现,如某一类观念联结在一起,正如树是所有叶脉、树叶、枝叶中表现的同种发育纤维质的集合体一样,这种纤维质反复出现,而且在某种范围以内使这些东西好像是从比较大的身上吸取养分的寄生者。所以,像结晶体一样,虽然只有整体才是个别理念的完全表现,因而也是意志客观化特定阶段的完全表现,可是树是许多小植物的集合体。但是,同类结晶体内的个体,除了由外来偶然因素所产生的差别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的确,我们可以随意虚构各种结晶体,不过,这种具有个性痕迹的个体并不存在于无机自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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