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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福尔摩斯旧译集:降妖记》(12(5 / 5)

余曰:“彼既知子来,其布置必有更易。”

福曰:“更易亦难,惟虑其立即下手,所望者,彼或自恃其掩饰之巧,误谓吾辈受其欺,使有一二失检处,则败矣!”

余曰:“曷即控之,以正其罪!”

福曰:“子毋躁!设竟捕之,子以何据控告其罪?若有同谋,犹可勒究,而彼之无同谋,昭然可睹,且获其主,不获其被嗾杀人之猎犬,以为之证,是与获猎犬而不获其主无异,何贵乎犬之获耶!”

余曰:“余终不信无控告斯太白敦之据!”

福曰:“欲控告人,须证其罪,不能徒恃捕风捉影之闻见,若子以猎犬作祟之说,诉之法庭,将贻为笑柄!或以嗾使猎犬之人,强附之斯太白敦,余知法庭,必不受此毫无根据之证!”

余曰:“查斯之死,非证而何?”

福曰:“查斯暴死,毫无伤痕,汝我虽深知其震惧猎犬致死,而查斯尸侧,尚留有猎犬足迹否?四肢有猎犬啮痕否?又将以何术可以致法庭之信耶?至猎犬不食死人之肉,及查斯死时,猎犬尚未及身二说,试问子有何证,则尤足以招法庭之驳斥也!”

余曰:“即以今夕所见为证何如?”

福曰:“未妥!猎犬形状,未曾入目,即偶有呼啸之声,亦不得决其必为逐人,斯太白敦何以仇视查斯,亦无确见。子当知此时诉之法庭,徒自取辱,惟有冒险而进,以求实证耳!”

余曰:“子将何为?”

福曰:“以斯太白敦假妹为妻等事,详告老来老任,或彼愤斯太白敦之相欺,不觉吐其胸臆,则有益于我,岂浅鲜耶?余诘难此妇之语,已备贮于胸中,事之成败,将于明日决之!”

余复诘之,福终不答,径向前行。

既及亨利门,福曰:“可与子同入谒,子于亨利前,可告以逃犯坠死,慎勿及猎犬事,否则异日临事畏怯,反多阻碍。余忆子前信,不言明日斯太白敦招亨利及子晚餐乎?”

余曰:“然。”

福曰:“子可以信却之,云随吾返伦敦,任亨利独往,则此案可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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