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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福尔摩斯旧译集:隔帘髯影》((2 / 6)

福笑曰:“吾敬爱之哈伯根,吾探案已数十百次,然未闻犯罪之人,乃能不步而飞也。”

哈伯根欲置辩,福已摇手止之曰:“吾友听之,犯罪者倘人而非畜,则必生有两足。既有两足,安能不着于地?则此淋漓血渍之间,彼又安从飞越?则是足迹一层,必难消灭,要唯明显稍有异耳。”

哈伯根不觉现为懊丧之容曰:“密司脱福尔摩斯,吾甚悔于事发之时,不及延君与俱也。然今尚有一事告君,似颇足供研究。盖凶手之来,实非有意杀人,其凶器实为室中之物。此种钢矛,室中共有三柄,其两尚悬架上,唯此一柄,则在死者胸间,可知其人实因一时愤怒,乃夺矛刺之,初不虑其死也。且其死时,已在两时,而死者衣服仍周整,于此又可揣知是夜,死者实有所待;而所待之客,又即凶手。盖此案上,尚置火酒一瓶,玻杯两只,可以为证。”

福曰:“此外尚有酒肴否?”

哈伯根曰:“尚有惠司克及葡萄酒数瓶,然皆未尝启封,似与此案无关。”

福曰:“室中既有是物,即不得谓之无关。但其关系,稍有轻重已耳。此外更有他物否?”

哈伯根曰:“即獭皮烟袋也。”

福曰:“袋置何所?”

曰:“置案之中央,为极粗之獭皮所制,有革绳缚之绝紧,上有p.c.二字,显为死者名字之缩写。其所贮烟草,亦为航海家所惯用者。”

福曰:“此外更何物?”

哈伯根探囊出红面之日记簿一本,纸已黄敝,封面书为j.h.n.及一八八八年,用以授福。

福乃置之案上,细细翻阅,予与哈伯根则立其后。才检至第二页,即见有c.p.r.缩写字及号码无数;更一页则标题为“亚尔菌汀”,其背面则为“考斯忒栗加”;又数页则为“桑保罗”,每一标题之下,辄有号码无数,零星琐碎,辄不可解。

福曰:“哈伯根,汝视此作何解?”

哈伯根曰:“此殆证券交易所之簿记,所谓h.j.n.者,似股票商;而c.p.r.则其主顾也。”

福曰:“其主顾得毋加拿大太平铁道公司乎?以此三字之缩写,亦为c.p.r.也。”

哈伯根锐呼曰:“噫!是矣。吾乃何愚,竟不一念及至!今所待解决者,则为j.h.n.矣。吾尝至证券交易所,将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四年簿籍,检阅一过,终不得j.h.n.其人。但此人者,必与吾案有关无疑。或即为凶手,亦未可知。尤有进者,则此所以凶杀之故,亦不难推究而得。密司脱福尔摩斯,君以为如何?”

福颔首曰:“此两种意见,吾均认可。但预审时,汝未尝出此。”

哈伯根曰:“吾盖于后来得之门次耳。”

福曰:“汝亦将其中记载,一一推求耶?”

哈伯根曰:“吾尝以此询之证券交易所,则云实无是物,或为南美洲一部者,亦未可知。以彼处另有簿册,不与此处连属也。”

福阖其簿,忽曰:“封面颜色有异。”

哈伯根曰:“血渍也。”

福曰:“汝拾得此册时,簿面仰乎覆乎?”

哈伯根曰:“覆也。”

福曰:“是则册之落地,当已在杀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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