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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4)(2 / 10)

因此,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也讨论过空间和时间的问题,我们感觉空间和时间是纯粹的,没有内容,是一种特殊而独立的观念。康德发现的这种直觉的种种普遍形式的性质,这种普遍形式离开经验而就其本身加以认识的性质,即这种普遍形式可以视为表现数学基础的那些法则的性质,当然非常重要。

可是,空间和时间的另一种性质,也应该说明,把经验限制为因果法则和动机法则,并作为判断基本法则的充足理由原理,以一种完全特殊的形式出现。我曾经给这个特殊形式一个名称,即“存在者的基础”,就时间方面来说,是时间片断的连续;就空间方面来说,是空间各部分的位置彼此限定。

任何人只要从前面的引论了解到,在充足理由原则下,所有不同形式的内容完全相同,一定会相信认识这些形式中的最简单形式也相当重要,这就让他体验到自己内在的本性。这个原理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时间。在时间中,只有后一刹那排除前一刹那时,每一刹那才是它的产生者,而它本身也会很快地又被另一刹那所消灭。

过去和未来,像梦一样空幻,现在唯一不能分开的,是它们之间的短暂界限。在充足理由原理的所有其他形式中,我们会发现一些枯燥空洞的东西,也会了解,不但时间只有相对的存在,空间及时间的内容,所有从原因和动机产生的东西,也只有相对的存在,它们都只是通过另一个和本身相似的东西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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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在纯粹时间中,一切计算活动都是建立在充足理由原则上,凡是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时间的本质。时间,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

相续是充足理由原则在时间上的形式,也是时间的整个本质。

凡是能认识以纯粹空间的方式来表现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空间的整个本质;空间的本质,只是空间各部分彼此的相互限定。这里所说的各部分,就是平常所说的位置。

详细讨论这一点,并用抽象概念来表示结果以便应用,是几何学的主题。同样,凡是认识因果法则的人,认识充实这些形式(空间和时间)使其成为知觉对象中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凡是认识物质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物质的本质。因为物质不是别的,只是因果关系;只要一个人稍加思考,立刻就能明白。

物质的真正本质就是它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它还有其他意义。

只有在活动时,物质才充塞空间和时间;物质对直接对象的作用决定了人的知觉,而物质只存在于知觉中。任何物质对象对其他物质对象作用的结果,只有当后者是以不同方式对直接对象发生作用时,才被我们认识。

原因和结果构成物质的整个本质;它的真正存在就是它的活动。(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见拙著《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第77页,第21节)一切物质的本质,这个“本质”在德文中,就是“真实”的意思,这两个字比“实在”两字含意更深。并且物质总是被动的,物质的存在和本质都在有秩序地变化,这一部分变化带来另一部分变化。像时间与空间情形一样,根据一种只在本身范围内才有效的关系来看,物质的存在完全是相对的。

时间和空间本身都可以离开物质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可是,物质却不同,物质不能离开时间和空间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物质不能离开空间,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活动,往往含有变化的意义,因此还含有时间,也不能离开时间。但是,时间和空间两者不但是物质的先决条件,两者的结合还构成物质的本质。

这是活动,即因果关系。

凡是可以想象到的一切现象和状态,都可以同时存在于无限的空间,彼此不相限制,在无穷时间内连续不断,互不妨碍。因此这些现象间的必然关系,以及根据这种关系而支配这些现象的法则,根本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适用。所以,我们可以说,空间中的一切共同存在和时间中的一切变化,如果都保持自身的状态和过程,与别的形式毫无关联,就根本不会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主要本质,因此,也就不会有物质了。

但是,只有在下述情形下,因果律才有意义,才有必然性,即变化的本质不仅在事物的单纯变化中,更在下列事实中显现:在空间的同一部分,有时被某一东西所占据,有时又被另一东西所占据;同一时刻,此地存在的是这样东西,那里存在的又是另一样东西。也只有这种时空相互限制,才使定律具有意义和必然性。

产生变化,必然是根据定律而达成的。

因此,因果法则所决定的,不仅是时间中事物的相续,而且是某一确定空间的同一相续;不仅是同一时刻某一特定空间中事物的存在,而且是不同时刻同一空间中事物的存在。根据因果法则而发生的改变,往往同时含有一部分确定的空间和一部分确定的时间彼此之间的结合。这样,因果关系便联结了空间和时间。

但是,我们发现,物质的整个本质在活动,在进行因果作用;因此,时间和空间也必定结合在物质中,物质必须同时具备时空两种不同性质;不管它们彼此如何不同,也必须把两者独立时无法发生的现象,即时间的快速变化和空间的严格不可变的持续结合到物质本身之中。

物质从两者中获得无限的可分性。

正因为这种无限的可分性,我们发现,共存关系不可能只存在于时间中。时间没有连续性,也就不可能只存在于空间中。因为空间没有过去、未来和现在;共存关系,最先由物质产生。但是,事实上,许多物质同时存在,构成实在的本质。唯有共存,才能产生永久性;只能在某种与永久事物同时表现的变化之物中,才可以发现永久性。

只有通过空间与时间的结合,才可以让物质存在下去。

物质显示它自身是由偶然性质从时间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这种性质,也就永远无法存在。显然这是因果关系对其他物质产生的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变化,是一种时间概念。不过,这个活动的法则基于空间和时间,也只有这样才有意义。因果关系的正常作用,完全限于确定什么东西应该占据这个时间和这个空间。

我们先天地认识到,物质具有某些无法改变的特性,这个事实的根据在于,这种从先天知识形式中得来的主要性质,决定了物质的性质。

但是,一般说来,客体像它的表象一样,只是对主体而言的;所有特殊种类的表象,也只是对主体中同样特殊的性质来说才存在的。这种特殊性质称为知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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