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4)(3 / 10)
时间与空间这两种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本身只是空洞的形式,康德称之为纯粹感性。我们可以保留这种说法,康德首次讨论了这个问题,不过不太正确,因为他忽略了:感性必以物质为先决条件。在物质方面或因果作用方面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是相同的,两者都是知性,也只能是知性。认识因果关系是知性的功能,是知性的唯一能力;同时,知性是一种伟大的能力,它内涵丰富,用途众多。不过,在它所有的表现中都是一样的。
相反,一切因果作用,也就是所有物质或整个实在,只是知性的对象,只是通过知性才真的存在,也只在知性之中才有讨论的意义和必要。知性最初、最简单和永远存在的例子是实际世界的知觉,这完全是从结果推到原因的知识,所有知觉都是理智的。可是,如果不曾直接认识某种结果并把它作为出发点的话,知性就永远无法达到这个知觉。但是,这还是动物本身的情况。
到现在为止,身体一直是主体的直接对象;所有其他对象的知觉都因身体而存在。每个身体所经历的变化都是直接知道的,换句话说,都是被知觉的,由于这些结果立刻回溯到它们的原因,于是产生对客体对象的知觉。这个关系不是抽象概念作用的结果,不是来自反省思考,也不是任意的灵光一现,而是直接、必然和确定的推论。
这是纯粹知性的认知方法,如果没有这个方法,就不可能有知觉,也就只能发现直接对象的变化,只有草木一样迟钝的意识,以一种完全没有意义的方式彼此连续;除非它们对意志具有某种意义:痛苦或快乐。
但是,正如太阳升起,可见世界就呈现出来一样;同样,由于它的简单作用,知性就把无意义的粗糙的感觉变成灵敏知觉。眼睛、耳朵或双手所感到的不是知觉,而是知觉材料。知性从结果推导到原因,世界就表现为在空间中展开的知觉,在形式方面有变化,可是在物质方面始终没有变化;因为知性把时间和空间结合于物质观念之中,结合于因果活动之中。
表象世界只有通过知性才存在,因此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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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认为,知觉产生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此主客关系便是因果关系,这就错了。
我们应该避免这种严重的错误。
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直接感知和间接感知的对象之间,因此往往只存在于对象与对象之间。这个错误假设,在外界的实在性方面产生一种愚蠢的争论;在这个争论中,独断论和怀疑论互相对立,前者有时候表现为实在论,有时又表现为唯心论。
实在论把客体看作原因,把主体看作结果。
可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主客之间并无关系。因此,这两种理论都无法证明。所以,怀疑论能成功地驳斥它们。因果律先于知觉和经验,是知觉和经验的条件,因而就不能从知觉和经验中得来;同样,客体和主体先于一切知识,也先于充足理由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的第一条件。
这个原则只是一切客体的形式,只是客体显现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但客体往往以主体为先决条件,因此,两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关系。我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的论文中论证的就是这一点。这篇论文把这个原则的内容解释为每一个对象的主要形式,解释为:所有客观存在的普遍本质,就属于那种对象。但是,这种对象往往假定主体是它的必然相关者;所以,主体永远在适用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
关于外部对象实在与否的争论,错把充足理由原则的效力扩展到主体方面。从这个错误出发,它永远无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实在主义的独断论把表象看作是客体的结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对象分开了。其实两者是一个东西。实在主义独断论还要假定一种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本身,一个完全不可思议的东西。
即使作为客体,也必须先假定主体。因此,这个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仍旧是主体的表象。
和这个理论相反的是怀疑论。怀疑论也做了同样的错误假设,认为在表象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活动。假设这个客体和它的结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即便如此,怀疑论还是把客体当作原因。要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着经验必须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要加以修正。
第一,客体和表象是一样的;第二,知觉对象的真正内容是它本身的活动。
物质的实在性就在这里,如果要求主体观念之外还有一种客体,还有一种与活动不同的本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还是一种矛盾。了解、认识某个对象的本质,就是阐述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到现在为止,空间和时间中被感知到的世界是完全实在的,也完全像它表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且它以表象方式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根据因果律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它的经验实在。
另一方面,一切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知性中,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整个现实世界,都是由知性活动造成的;除此以外,一无所有。不过,这不是彻底否定独断论者“外界是实在”的看法,如独断论者认为,实存的外部世界独立于主体。我们也否定这种看法,离开主体无法想象客体,否则就会矛盾。
整个客体世界都是表象,也永远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体决定,也永远被主体决定。换句话说,客体世界几乎就是一种超越的观念。但是,状态并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纯粹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自身本来的客体世界,即表象,表现为一系列的表象,这些表象间的共同联系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它是无法仅仅根据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内在的意义,它以一种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因过分精细而违反常规的人,才会争论外界实在与否的问题,而这种讨论往往源自错用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本是联结所有观念的,根本不联结表象和主体,也不把表象和一种既非主体也非客体的所谓基础者联结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只有客体本身才是客体的基础,只有客体本身才永远作为客体的基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考察关于外界实在与否问题的根源,便会发现,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则错用到它的有效范围之外,它的种种形式也特别混乱,只在概念或与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义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觉的表象与实在的客体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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